"承租業務", 還是"委任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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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eLucifer (ウソのうまい男)》之銘言:
: 中華電信定型化契約中有"承租業務"的用詞,
: 即是指"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用"其ISP服務,
: 但就我的認知這應該屬"委任"契約的範圍,
: 那麼究竟這應該算是租賃契約還是委任契約?
: 又租賃標的物可以是"服務"這種無體物嗎?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本條所稱之物並沒有限於有體物或無體物,服務、權利這
種算是無體物,但也為法律上保護之客體。因為在立法當
初更本就沒有網路這種東西,但係我們可以用民法的解釋
體系,用物來包括無體物及有體物。

舉例而言,去高級西餐廳吃飯,買賣契約的成立除了食物
之外,其實也有包括服務生的服務(當然也額外付10%
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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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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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12-11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