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不得再行抗告? 傻傻分不清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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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先引兩個條文,請各位先知就此兩條文舉例說明,感謝。

搞不懂它為何說不得抗告了,在另一條又說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同法第57條第三項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同法第58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

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課本說,地方法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地方法院普通庭為第二審並為終審,

為三級二審制例外之情形。


請問第55條是原則(只到簡易庭,然後就不得抗告了)

,第58條是例外(因第45條移送案件所為之裁定,可以向普通庭提起抗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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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話是這麼說的:

來無影去無蹤

惰性發就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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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9-11-12
還沒打完,按錯鍵了,請等等。
Robert avatarRobert2009-11-17
打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