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依照民法144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能拒絕給付
而我國是採 抗辯權發生主義 也就是 請求權跟債權 並不會消滅 僅是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但這時候就很奇怪了 如果以看 125條來說 它又說請求權 15年不行使而消滅
那這不是 互相矛盾嗎? 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並不因為時效經過 請求權就消滅
為什麼法條 又寫成這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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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144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能拒絕給付
而我國是採 抗辯權發生主義 也就是 請求權跟債權 並不會消滅 僅是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但這時候就很奇怪了 如果以看 125條來說 它又說請求權 15年不行使而消滅
那這不是 互相矛盾嗎? 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並不因為時效經過 請求權就消滅
為什麼法條 又寫成這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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