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前先日子父親過世,但已知應有債務問題,所以要進行拋棄繼承

目前的親屬關係如下


父母(殁)

被繼承人─配偶─子女(1)
─子女(2)─配偶─孫子女
─子女(3)─配偶─孫子女

被繼承人─兄弟(1)(殁)
─兄弟(2)(殁)
─兄弟(3)
─兄弟(4)

想請教的問題是

1. 已殁的父母、兄弟有需要申請身故證明表示無繼承權嗎?

2. 已殁的兄弟其子女仍在,應不適用代位繼承對嗎?

3. 被繼承人子女其配偶跟被繼承的孫子女不需要宣告拋棄繼承,對嗎?

4. 拋棄繼承聲明書的範例中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3iOGOc1iryOJKrBMOiQLa-b52CC0CGCo

如果聲明人本人是送達代收人、具狀人、撰狀人,該欄位都由他簽名是嗎?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還請版友協助釐清,感謝。

--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7-12-03
1.要申請有記載死亡日期之除戶謄本。
Harry avatarHarry2017-12-04
2.依民法第1140條,只要第1138條第1款之繼承人之直系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12-09
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權。
3.都要拋棄繼承。
Edith avatarEdith2017-12-12
4.可問法院訴訟輔導科。
Wallis avatarWallis2017-12-16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