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只須發生危險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另外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這是我的見解還是有更適宜的法條懇請賜教
持bb槍於二樓住家向馬路上人車射擊,觸犯公共危險罪屬哪條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