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bb槍於二樓住家向馬路上人車射擊,觸犯公共危險罪屬哪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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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只須發生危險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另外所指之陸路係指「供公眾往來之陸路」而言。這是我的見解還是有更適宜的法條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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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 avatarDora2014-12-26
一、玩具BB槍若不具殺傷力,則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枝。二、就版大所述持bb槍於二樓住家向馬路上不特定人車射擊,並非刑法第185條損壞、壅塞陸路之行為,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4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amian avatarDamian2014-12-26
因為板大只討論公共危險罪章節我沒意見但是不是只有公共危險罪我並不認同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2-30
危險犯,而非結果犯,小的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