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職業○○車駕照,而發生事故時 …
※ 引述《mailstar (梅爾世達)》之銘言: : 還記得以前上刑法課的時候 : 老師似乎有說到(先跟老師悔過一下,我上課都一直睡……@@) : 要是持有職業駕照(如職業聯結車、職業大客(貨)車、職業小客車……等) : 就算是你下班、放假……等非上班時間 : 自已開車或是騎車發生事故的時候 : 要是有人死或傷且有過失的成份存在時 : 都會算是業務過失致死(傷) : 真的是這樣嗎?有有判例可以參考嗎? : 也有可能是我自已記錯了@@ : 如果真的是這樣子 : 那領有職業駕照的人不就要背負比一般人還要多的責任 : 就是是放假時出去巷子口吃個麵也要特別小心@@ : 請版上刑法有所研究的高手為小弟解惑一下吧 : 因為最近有想要去考「職業」級的駕照(單純考爽的) : 所以想要先了解一下 : 感恩! 發文字號: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 21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3 月 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20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 58.12.26 ) 法律問題:職業駕駛人於假日駕駛自用車發生車禍時,究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抑係 普通過失。 研討結果: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同意研討意見──應認係業務上之過失。 其理論根據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而言,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 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 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 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 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以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三五○-三五一頁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 目前這大概是實務普遍的操作了 或許有不一樣的看法,但我想應該是比較特別的事實或少數見解 –
網友回覆 16
- Elma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不去考「職業」級的駕照了……
- Rebecca
突然覺的負擔太重了@@
- Carol
真慘 比較會開車就要被賦予高的注意義務
- Barb Cronin
職業駕駛人是不是等同於持有職業駕照者?
- Damian
回樓上,而且是連假日騎機車也是一樣……(金害)
- Cara
kaky大這一句話倒是很有討論的空間@@
- Enid
比如說公務機關裡面編制的「司機」也是職業駕駛人,一般
- Lily
小工廠請的司機(開小貨車),應該都是沒有職業駕駛執照
- Skylar DavisLinda
但是他們都算是職業駕駛人,不見得有職業駕駛執照……
- Aaliyah
領有職業汽車駕照而因為騎機車肇事,是不是會構成業務
- Liam
過失..我認為有討論空間
- Poppy
回JAKEY大:依據原文……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
- Belly
車輛……,我認為要是符合判例的「職業駕駛人」要件就算
- Robert
只是「職業駕駛人」這個名詞就有很大的空間可以運用,因
- Jacob
定義不明確,究係領有職業駕照或是實際從事該職業,看來
- Bennie
法官的空間還不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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