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或資遣費 - 法律
By Susan
at 2013-04-14T00:00
at 2013-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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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很需要幫助,我真的很無助也很無耐,在這個公司真的無法再做下去,我的年資己超過20年了,但愈做愈無力,表面上交給你重任,實際上行壓榨之實,每天都超過工時,工作規則上班時間是08:30~17:30,但實際每天工作到21:00或22:00是家常便飯,明明工作內容是公司的行政事務,但開會時間就佔了大半天去,真要開始處理行政工作都要到下班以後的時間了,處理不完假日繼續,重點是沒有加班費,但可以補休,真是好笑至極,每天下班都幾點了,假日也不放過,哪來時間補休,時間還沒到,就先排好要你做什麼了,連特休都無法請,還談什麼補休,近來更變本加厲,上級為了一己之私,把全公司的同仁操得人仰馬翻,疲勞轟炸,整個家不像家,都快眾判親離了,更扯的是上層不斷的找事情為難,沒事就叫去精神訓話,做這樣也不對,那樣也不對,讓你受盡屈尋,很明顯在逼你自己走路,但我真的很不甘心就這樣讓他們這麼好過的如願。
近來不論身體或精神都出現了狀況,有安排就醫檢查,想請問的是:
1.如果想以不適任的狀況提出提前退休,可以怎麼處理?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公司不願意這樣處理
2.以公司違反法令要求資遣費,提出方式為何?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公司也不願意這樣處理,建議方式為何?
基本上想平和落幕,不想弄得太難看,但真的是欺人太甚,一群主管聯合欺壓啊!
已更新項目:
想再請問,如果暫時無法爭取,有規定離職後多久內要提出申訴嗎?要有什麼樣的資料呢?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是很想走上申訴之途,我只想順利的拿到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果是靠勞動局,充其量只是對公司罰款,對真正受害的人來說沒什麼意義,除非罰款是罰給受害人吧。
3 個已更新項目:
勞資救星先進您好,沒錯,以目前的狀況我必須要以怕事的心態來處理,盡可能尋求最溫和的方式處理,不想直接撕破臉,畢竟那麼多年,不想讓同事難做
近來不論身體或精神都出現了狀況,有安排就醫檢查,想請問的是:
1.如果想以不適任的狀況提出提前退休,可以怎麼處理?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公司不願意這樣處理
2.以公司違反法令要求資遣費,提出方式為何?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如果公司也不願意這樣處理,建議方式為何?
基本上想平和落幕,不想弄得太難看,但真的是欺人太甚,一群主管聯合欺壓啊!
已更新項目:
想再請問,如果暫時無法爭取,有規定離職後多久內要提出申訴嗎?要有什麼樣的資料呢?謝謝。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是很想走上申訴之途,我只想順利的拿到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果是靠勞動局,充其量只是對公司罰款,對真正受害的人來說沒什麼意義,除非罰款是罰給受害人吧。
3 個已更新項目:
勞資救星先進您好,沒錯,以目前的狀況我必須要以怕事的心態來處理,盡可能尋求最溫和的方式處理,不想直接撕破臉,畢竟那麼多年,不想讓同事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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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Xanthe
at 2013-04-14T08:08
at 2013-04-14T08:08
會上網,就應該上勞委會、勞保局、健保局或全國法規資料網等網站,搜尋相關法律;對法律規範有基本認知,才會知道自己的權益範圍;有憑有據,才能據理爭取自己的權益。網友只能提供意見,談判是要隨機應變,有充分知識,才能適時反駁對方視是而非論調
做人不可以怕事,遇到事情要面對事情、處裡事情;處理事情的方法,可以嚴厲的抗爭,也可以就事論法、就事談情、就事說理,心平氣和的協商,試圖達到共識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這是僱主的權利,勞工無權主張〉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四條 〈這是勞工的權利,由勞工主動提出〉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僱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僱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行政工作是本職職責,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是自己本身的問題。延後下班產生的延誤工時,用補休方式彌補而不發給加班費,並不違法。至於補休假能不能實施補休與特別休假能不能兌現休假,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僱主並沒有限制員工申請補休或請休特別休假,雇主當然沒有責任;勞工自己因為職務關係,無法實施補休或申請特別休假,應從本職業務處理方式去尋找改善方法,簡化作業流程,精減作業時間。行政工作也可以做研究發展
任何企業都有高峰期,也會進入低潮期。大環境會隨經濟景氣變動,企業也會受到衝擊,有些會獲利,有些會受害。雇主都會有因應環境的新措施,勞工就必須學習適應變革,自我調整心情感受,才能逆境求生存,平安渡過此階段。意氣用事、主觀對抗僱主新措施,就會陷自己對上班厭煩,對工作感到痛苦,思考退出此環境,另霓新環境也許會較好的迷思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上述工作年資,是指服務同一雇主之年資〉
符合上述規定之一時,才可以「書面提出自請退休」,雇主才必須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標準發給舊制退休金。「自請離職」或不符合上述條件,是不能主張雇主應給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是不相同的制度,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老年給付,除「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須在職期間提出申請外,「老年年金給付」並沒有限制是否仍在職,只要年齡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或第五十八條之二的年齡規範條件即可提出請領
By Hazel
at 2013-04-18T15:47
at 2013-04-18T15:47
你說:以目前的狀況我必須要以怕事的心態來處理,盡可能尋求最溫和的方式處理,不想直接撕破臉
這是什麼話?既怕事又好事!沒有卵葩就乖乖幹,不爽就拿錢走人
直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用催告函聲明即日終止勞動契約(開除你的公司)主張資遣或自請退休就一了百了啦
年資己超過20年了,還得年滿55歲才構成退休條件
不符合退休條件就改為主張資遣
勞基法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14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13-04-15 07:43:03 補充:
誰告訴你靠勞工動局,充其量只是對公司罰款,對真正受害的人來說沒什麼意義?
罰款只是雇主違法的行政罰鍰
罰款跟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是兩回事
年資己超過20年了,還得年滿55歲才構成退休條件
不符合退休條件就改為主張資遣
主張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是當事人(你)的法定權益啦,只要你條件符合,雇主繳了罰鍰,仍舊要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懂嗎?
By Hardy
at 2013-04-17T10:01
at 2013-04-17T10:01
你是怕事又想要權益的人!!!
你想要權益是靠自己爭取的!!
別人想幫你也無法幫!!!
你現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職申訴!!
才可要回你大部分的權益<勞工權益可回朔5年>
還有一點正式申訴會有公文<如果你說的是事實>
不是單單公司會被罰錢!!!
By Kama
at 2013-04-17T07:39
at 2013-04-17T07:39
是否符合退休資格
再到勞工處服務台
說明你的需求取得更有利的資源
再做任何後續動作
勞保局+勞工局給你的資料是最精確的
不過要把服務員姓名記下來
日後有疑問
才不會說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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