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過失傷害~ - 法律
By Anthony
at 2010-09-27T00:00
at 2010-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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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4月我發生車禍~對方逆向未帶轉~我方直行車~對方傷勢很嚴重~(可是對方是癌症患者)~我有去聲請初步判定~我方無造事原因~對方逆向違規~我的車有保責任險~而強制險已經理賠給對方了~今天去調節委員會了~可是調解失敗~對方要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因為對方對我方保險公司提出了一百萬上下的賠償金~重點是他違規ㄟ~而到時候開庭檢察官會大概怎麼偵查阿~而現在我因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麻煩各位法律的大大幫幫我吧~很苦惱~因為我還要上班~那這樣我可以對對方提出什麼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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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harlotte
at 2010-09-30T13:39
at 2010-09-30T13:39
1.根據
道路安全交通規則第102條在95/9/14重新修訂
直行車至今均以此為優先路權 ,不管你轉彎快完成 或轉彎後看到對方停止被撞,均係轉彎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2.根據上面的交通法規,轉彎車必須負起大部分的肇事責任
3.從你的敘述中可以判斷,對方根本毫無法律素養
你無過失如何提告?他憑什麼告你?
檢察官根本不會理他
又如何要求你賠償?
只想趁機獅子大開口,你不需擔心害怕隨著他起舞
4.就算是4/30車禍,到10/1若都沒有提出告訴,就無法提出告訴了更何況都是對方的錯,肇事責任都在他身上,他無權提告也無權要求賠償
5.碰到這種爛人,我來教你怎麼治他,你如果有受傷
換你趕在6個月的期限內告他過失傷害;然後再對他要
求民事的侵權賠償
結論:是他要怕你才對,如果你有受傷,請在6個月的期限內告他,讓他知道誰對誰錯
By Tom
at 2010-10-01T12:48
at 2010-10-01T12:48
你當下車禍時
有沒有請警察來做筆錄?
有沒有把車移開?
還有當下有沒有其他證人
證明對方逆向行使?
車禍犯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依刑法關於車禍肇事的處罰規定,必須「告訴乃論」,抑或「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分述如下:
(一)告訴乃論之罪,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只是偵查開始的原因。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的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如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法院也因其欠缺追訴條件而應判決不受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是沒有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
如何取得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可向事故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
‧諮詢單位:交通隊 。
‧申請手續:親自到事故交通隊辦理;
‧繳驗證件:駕照或身分證。
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得閱覽有關資料,其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或向事故轄區派出所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
(二)閱覽應在交通隊為之,不得攜出,其中現場圖照片(影本)部份,應填寫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若無法親自辦理,必須要備妥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相片部分需自費至警察指定的沖洗店拿取。 >>>>>>>>>>>>>
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注意事項一、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5)雙方的車速車況
(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
二、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是作為日後責任鑑定,釐清疑點之重要參考,因此警察所記載的內容與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否相符,這點必須確認。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三、補充說明
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四、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
到警局作筆錄是否能請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刑事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人數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
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此時應屬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若是受害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委任律師陪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70&t...
以上是法律常識網
由於內容過於繁長~
煩請大大自行上去參閱~
~給予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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