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家公司待了快半年
剛開始進去的時候有簽工作合約
上面寫到職未滿半年離職要扣制服的錢
然後離職前要提早15日提,說要有15天的作業時間
我在7/7號有口頭提離職
我在擔心公司到了七月底不放人會說找不到人這件事情
因為有一個同事六月底提離職公司也是說想請他做到找到人為止
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人進來
而且公司很奸詐沒有跟我同事說要寫離職單
我怕公司不給我離職單這樣如果撕破臉勞基法也沒辦法保障我
因為是家族企業主管事都是他們親戚
之前有聽說只要老闆發現留不住員工就會開始找員工麻煩
所以有點害怕
剛剛打電話想說要講清楚但是老闆也不接電話
我在想是不是真的要撕破臉了?
還是要跟勞工局講我的狀況呢?
PS我在屏東市的公司工作
而且提離職那天我們老闆還跟我聊天說甚麼如果不喜��
剛開始進去的時候有簽工作合約
上面寫到職未滿半年離職要扣制服的錢
然後離職前要提早15日提,說要有15天的作業時間
我在7/7號有口頭提離職
我在擔心公司到了七月底不放人會說找不到人這件事情
因為有一個同事六月底提離職公司也是說想請他做到找到人為止
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人進來
而且公司很奸詐沒有跟我同事說要寫離職單
我怕公司不給我離職單這樣如果撕破臉勞基法也沒辦法保障我
因為是家族企業主管事都是他們親戚
之前有聽說只要老闆發現留不住員工就會開始找員工麻煩
所以有點害怕
剛剛打電話想說要講清楚但是老闆也不接電話
我在想是不是真的要撕破臉了?
還是要跟勞工局講我的狀況呢?
PS我在屏東市的公司工作
而且提離職那天我們老闆還跟我聊天說甚麼如果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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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工作錢越薄,
他是老闆,
你越工作他錢越多。
台灣人重感情、怕麻煩,
許多老闆就是看準這點欺壓勞工,
這種公司就應該給他倒閉,給他淘汰去除,
否則後面只會有更多的勞工受害。
大大站出來吧,
讓「屏東太陽花」綻放吧!
不要向這種惡勢力低頭。
依勞基法規定,
只有不定期契約勞工,
終止契約時要預告雇主,
並依下列規範預告。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你們老闆說自己是小公司不可能跟大公司一樣,
那就不可能會有這種勞動契約。
除了大公司會特別要求與勞工簽契約外,
多數的小公司都只是口頭約定,
不會去訂這種「到職未滿半年離職要扣制服的錢,及離職要提早15日提」等的規定,
這只凸顯你們公司在鑽勞基法的漏洞,
拿大公司的勞動契約就自己有利的去壓榨你們,
不利自己的就拿掉。
你做了快半年,
依勞基法最多只要10天前告知即可,
再依(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
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者,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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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時,契約即屬成立,不限制書面簽訂或口頭約定
契約存續期間,一方欲解除契約,他方得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提前預告」,第十六條「預告期間」之規定,即在律定契約期間,勞工預離職時,必須遵守的規範,遵此規範執行,勞工就享有侵權損害免責權
不論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只要該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都必須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公司規定牴觸勞動基準法,牴觸部分無效
所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注意!提前預告與填寫離職單是不相同的;離職單可以在離職生效前填寫,也可以在離職生效後填寫
勞工必須提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預定離職ㄖ期」〈口頭請辭,勞工無法舉證預告離職〉,由雇主核定實際離職ㄖ期
雇主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可以是勞工提出預告之當ㄖ,立即核准離職;也可以是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核准離職;亦可以是自勞工提出預告之ㄖ起,至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止之期間內任何一ㄖ,核准離職
自勞工提出預定離職之ㄖ起,雇主即應調整人力,指派人員辦理職務交接
所以,有些雇主會以「找到接替人員,才可以離職��
口頭提離職?
你不知道公司是可以【當你在放屁、不用理你】的阿!(沒有白紙黑字任誰也可以不認帳)
自願離職=必須要由你【書面提離職】(由你寫好預定離職的辭職信送到公司主管那邊)阿!
電視、電影都有在演,你都沒有在看嗎;白紙黑字任誰也無法狡辯&由不得公司不准你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