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和過失和盡相當注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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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有所謂無損害則無賠償之說法,這點就審視侵權行為責任

規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見聞過︰無損害則無過失的說法?

另外,我國侵權法相關條文有下列 2 類規定︰

1.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書)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民187II)

3.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不負賠償責任。(民188I但書) 而採此種描述方式的法條

尚有 民190I但書,191I但書,191-1I但書,191-2I但書,

191-3I但書。

請問就上述 3 類描述,無過失、未疏懈、已盡相當之注意,

有甚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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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20-11-15
去喀王澤鑑的專書。
Madame avatarMadame2020-11-17
過失是侵權行立的構成要件中主觀部分,損害是構成要件之客
觀部分,不懂為何你將兩者混為一談
Heather avatarHeather2020-11-19
我國民法多數採過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採推定過失責任,起
目的在舉證責任轉換而已
Harry avatarHarry2020-11-23
邏輯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