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0年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初犯,裁判:緩起訴。101年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再犯,判: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1日1千。 於102年初收到執行單,執行日期:102年04月01日。 (102年05月07日已於法院繳納易科罰金6萬1千元整) 於102年9月初至警察局領單,內容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XXX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
撤銷緩起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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