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起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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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0年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初犯,裁判:緩起訴。101年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再犯,判: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1日1千。    於102年初收到執行單,執行日期:102年04月01日。      (102年05月07日已於法院繳納易科罰金6萬1千元整) 於102年9月初至警察局領單,內容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XXX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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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9-09
我納悶,已繳納易科罰金的案子,為何可以再拿來作為合併?---因為刑法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所以執行科檢察官是必須要聲請定執行刑期因為若板大後案不想繳錢只要去進去執行兩個月即可若在有後案就必須在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期但版大若准易科罰金仍為繳納三個月...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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