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巿立國中的導師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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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臺北巿立國中的導師是否都是公務人員?若是,是根據什麼法令規定的?是否是根據行政法受臺北市教育局委任公務人員身分?若是,則執行教育公務時須恪遵公務人員服務法各項條文之規定?否則將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行為嚴重者,甚至移送法辦?另有別於私立國中教師身分?以上是我的問題,希望各位網友回答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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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9-09
大法官釋字308號已經做出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但版大題目是導師並非兼任其行政職務所造成的問題所以不算公務員2013-09-0816:45:53補充:1.教師是受教師法所規範2.板大所謂違背職務的定義為何因為教師主要職務職責為教書而已若其行政職務行為還是受公務員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法仍將相關學校職員納入板大的重點是教師依大��
Mason avatarMason2013-09-11
簡單說,教師不屬公務人員,但公立學校具有行政職務之教職人員(如主任、校長),依法得行使其職權時,才係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2013-09-1123:18:01補充:1.教師係受教師法保障而非公務人員保障2..教師與學校間依教師法觀之,應屬行政契約關係(教師可分短期聘僱、長期聘僱....)3.公務員身分之定義應以不同法律觀之,若係犯罪或賠償,都以從寬認定(也就是廣義公務人員,詳見刑法§10),若是關於福利、任用法,則為狹義之公務人員,對於何謂公務員皆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9-11
就狹義的事務官(經考試錄取合格銓鈙任用定有官等職稱之公務人員)而言,教師並非公務人員。但教師依教師法從事公務時,教師可算是廣義的公務員。公務員與公務人員是不同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