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工作室,請問我是否侵害著作權以及是否需要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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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攝影工作室的負責人10月份我聘僱了一位兼職攝影師,因為工作所需和他簽一份<同意他的攝影作品於我的工作室網頁上公開使用>的契約於是我將他的作品放上我的工作室網頁。隔天,接到另一家婚紗A公司負責人來電,表示此照片為他們公司的作品。經查證,此攝影師授權給我的照片,為在A公司兼職所拍的婚紗照片,因此我立刻將這些照片移除,我並沒有因為這些宣傳照片有承接任何CASE或其他獲利。目前了解對方也沒有任何實質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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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12-03
(2)是的,你侵害了對方的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若攝影師若是婚紗公司所受僱的員工,依上條規定,婚紗公司(僱用人)若有與攝影師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則此時著作人即為公司。或即使公司與攝影員工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誰屬的話,此時著作人雖為攝影師,但著作財產人歸公司所有,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公司可以行使相關的著作財
Yuri avatarYuri2014-12-05
我想問:(一)進入簡易庭的調解,我該準備什麼資料?還有調解委員是否等同法官?調解的判決,是否有效力?(二)對方主張侵害的權利,是否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我是否有侵害他的權利?[損害賠償]的計算為?(三)另外對方主張,我侵害[個資法]還有[肖像權],請問是否有侵害這兩項權利以及需要賠償?民事賠償是以故意或過失為原則攝影師事先無告知,事後你也立刻處置表示你並非故意或過失所以無責你不用賠...
Zora avatarZora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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