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財產保護法是保護作者不被不法的人把辛辛苦苦的作品被其他人奪走了,但是現在這個法基本上已經不是做這種用途了,很多公司先弄個合約之後,就任其作品被人抄襲、複制,再用這個法去告人來抓人之後求償,如果真的是怕作品被人侵害複制,為何倒霉的永遠總是一般人不是廠商,消費者都可以輕易弄到盜版品了,可見他們根本就沒去找賣盜版的人的麻煩,但是不小心買到盜版品的人就倒霉了,基本上網路上已經充斥一大堆可以隨要隨取的東
盜版的東西真的有那麼大的危害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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