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小弟的丈母娘於民國94年時有用現金卡向台新銀行借款
後來一直沒有還錢 也無力償還
之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 因太太當時未成年 所以先用二姊名字登記
也用二姊的名義去貸款 但是貸款是我老婆要繳 約2百多萬
錢也是丈母娘拿走了 早就不知去向
後來於民國98年的時候 以買賣方式過戶給我老婆 但我老婆當時還未滿20歲
現在銀行認為 當時我老婆未滿20歲 還是學生 無能力去買棟房子
認為是借名登記關係 故要求老婆把房子還給丈母娘 好可以進行追款
昨天收到起訴書了
可是老婆從高中就念夜間部 在外工作
高中畢業也沒念大學 一直在工作還貸款
現在我們必須提出什麼證明 證明說當初是透過買賣 而不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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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一直沒有還錢 也無力償還
之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 因太太當時未成年 所以先用二姊名字登記
也用二姊的名義去貸款 但是貸款是我老婆要繳 約2百多萬
錢也是丈母娘拿走了 早就不知去向
後來於民國98年的時候 以買賣方式過戶給我老婆 但我老婆當時還未滿20歲
現在銀行認為 當時我老婆未滿20歲 還是學生 無能力去買棟房子
認為是借名登記關係 故要求老婆把房子還給丈母娘 好可以進行追款
昨天收到起訴書了
可是老婆從高中就念夜間部 在外工作
高中畢業也沒念大學 一直在工作還貸款
現在我們必須提出什麼證明 證明說當初是透過買賣 而不是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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