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若T在一個上午偷了停在同一停車場的三部不同車主
的汽車音響,雖然法益持有人不同,但無礙自然的行為單數
之認定,仍屬一次竊盜。這也是因為竊盜罪處罰的重點不在
於所竊物品歸何人所有,便何況竊賊對此往往未必知情或毫
不在乎。
以上見解可見於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1年9月
,第三版,595頁
當然上面案例,在司法實務上有可能不會跟上述見解相
同,而是依一罪一罰來判三個竊盜罪。
反正台灣司法實務上不是完全照德國競合論那一套,也
不是日本罪數論那一套,而是自己另外搞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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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汽車音響,雖然法益持有人不同,但無礙自然的行為單數
之認定,仍屬一次竊盜。這也是因為竊盜罪處罰的重點不在
於所竊物品歸何人所有,便何況竊賊對此往往未必知情或毫
不在乎。
以上見解可見於林鈺雄:《新刑法總則》,2011年9月
,第三版,595頁
當然上面案例,在司法實務上有可能不會跟上述見解相
同,而是依一罪一罰來判三個竊盜罪。
反正台灣司法實務上不是完全照德國競合論那一套,也
不是日本罪數論那一套,而是自己另外搞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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