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排除易科罰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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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3.191.152
: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40.113.191.152 (06/23 16:06)
: 推 ntjhs20302:謝謝你 阿姨看了新聞後超高興 所以來這請教 06/23 19:47
: 推 JackeyChen:我比較龜毛一點XD 第三行是不是應該修正為 法官可以判 06/23 22:11
: → JackeyChen:超過6個月就不會有易科罰金問題..這是我對此解釋的理解 06/23 22:11
: → lighthouse:不是 41條1項但書就是答案 六個月以下也未必可易科罰金 06/23 22:17
: 推 JackeyChen:樓上是回我嗎 ?? 06/23 22:17
: 推 Eventis:J大的龜毛應該是指24年院字1356號解釋,檢察官與被告皆有權 06/24 00:05
: → Eventis:聲請法院裁定. 06/24 00:05
: → Eventis:不知是也不是@@? 06/24 00:09

不,我的意思是

易科罰金的宣告,只要符合該條項之要件,法官都必須作

至於准不准予易科,那就是執行檢察官的事情了

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但上一篇文章會讓一般民眾誤會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這其實不是很精確,因為法官沒有准不准易科的問題

我節錄釋字662理由書如下:

『...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犯為一罪或數罪,
確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個月
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

大法官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不准易科罰金

而是說,如果他認為這被告很可惡,一定要關進去牢裡

那其實只要宣告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可以達到目的

當然,後面這一段應該不會是原篇樓主問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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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09-06-26
看起來像是大法官認為如果關6個月以下不如不要關的意思..
Sandy avatarSandy2009-06-30
3Q你的解釋 今天去看他 看到失望的表情好心酸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9-07-02
請問有辦法再申請一次嗎..
Gary avatarGary2009-07-02
你再聲請還是同一個檢察官審核,他會自打嘴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