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北市腳踏車道安規定 - 法律Ina · 2012-01-2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想請問各位目前在新北市騎乘腳踏車(非機器腳踏車,也就是非機車)有什麼規定嗎?含中央政府的都要有第幾條第幾條這樣最好最重要一點,是否要戴安全帽因為查了依下好像只有台北市規定新北市不知道有沒有呢?法律All CommentsZora2012-01-28腳踏車在交通法規中屬於慢車中的一種,規定在: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關於腳踏車的使用規定,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第119條至第131條,其中根本沒有規定到慢車駕駛人一定要戴安全帽。 再來,關於慢車的處罰規定,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到第76條,也沒有規定腳踏車一定要帶安全帽的規定。 當然,地方政府不能牴觸中央法規,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 Posts20點~買票問題。非常急!!尋求法律途徑!關於機車重我左後方超車撞到我發生車禍..誰的錯比較多偽造文書刑度問題汽車檢驗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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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關於腳踏車的使用規定,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的第119條至第131條,其中根本沒有規定到慢車駕駛人一定要戴安全帽。
再來,關於慢車的處罰規定,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到第76條,也沒有規定腳踏車一定要帶安全帽的規定。
當然,地方政府不能牴觸中央法規,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