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我14名詐騙犯遣中 恐判無期徒刑 - 詐欺
By Hedda
at 2011-02-07T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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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JbFD3Z ]
作者: Rhadamanthuz / 時間: Sun Feb 6 15:54:47 2011
對照台灣和中國可採的主張
┌───┬──────────────┬───────────────┬──┐
│ │ 台灣 │ 中國大陸 │勝敗│
├───┼──────────────┼───────────────┼──┤
│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 │
│ │ │ │中國│
│主張1│理由:基於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理由: 犯罪結果在中國大陸 │ 勝 │
│ │ 域 (台灣最高法院見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
│ │ 憲4 + 憲增11 + 兩岸2&75│ │ │
│ │ + 中華民國刑法4 │ │ │
├───┼──────────────┼───────────────┼──┤
│ │ │ 保護原則、安全原則 │ 會 │
│ │ │ │ 主 │
│主張2│ │理由:對中國人犯最低本刑三年以│ 張 │
│ │ │ 上有期徒刑之罪(陸刑266) │ 嗎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 ? │
├───┼──────────────┼───────────────┼──┤
│ │ 積極(主動)國籍原則 │ 消極(被動)國籍原則 │ │
│ │ │ │ │
│主張3│理由:因為犯人有14名是台灣人│理由:被害人是中國人,且基於犯│台灣│
│ │ 台灣對此犯人有重大利益│ 罪防治的國家連帶責任,但│ 勝 │
│ │ 且為保護本國國民訴訟權│ 以屬地或台灣不追訴才可採│ │
├───┼──────────────┼───────────────┼──┤
│ │ 兩個政治實體論 │ 國際管轄衝突的解決 │ │
│ │ │ │ │
│ │理由:我們是台灣地區,同國的 │理由:權衡本案國家與案件的利害│ │
│ │ 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 │ 關係,被害人為中國人,結│中國│
│主張4│ │ 果發生地在中國,且由中國│ 勝 │
│ │ 依區際衝突解決方式,這│ 偵辦,應由中國管轄最妥適│ │
│ │ 個時候並不是屬人或屬地│ │ │
│ │ 原則就能解決。 │ 台灣對本案關係較弱,應做│ │
│ │ (某學者曾有此論述) │ 主權適度讓步。 │ │
├───┼──────────────┼───────────────┼──┤
│ │ │ 依據國際常設法庭見解 │ │
│ │ │ │ │
│ │ │理由:在蓮花案中,國際法院並不│ │
│ │ │ 是以被害人國籍認定土耳其│中國│
│ │ │ 有管轄權;而是以結果發生│ 勝 │
│主張5│ │ 地原則,認定土耳其有管轄│ │
│ │ │ 權。(France v. Turkey) │ │
│ │ │ 1927 P.C.I.J., Ser.A, No.10 │
│ │ │ │ │
│ │ │ 同理,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 │
│ │ │ 是在中國,故應由中國取得│ │
│ │ │ 管轄權。 │ │
├───┼──────────────┼───────────────┼──┤
│ │ │ 跟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 │ │
│ │ │ │ │
│ │ │理由:兩國間引渡條約優先於1970│ │
│ │ │ 海牙公約及其他國際協定,│ │
│主張6│ │ 更復優於內國共助法規定。│中國│
│ │ │ │ 勝 │
│ │ 依菲律賓內國引渡法請求 │ 且可以引渡第三國國民。 │ │
│ │ │ │ │
│ │ │ 福明輪案,加拿大引渡法庭│ │
│ │ │ 是認定台灣為船旗國,享有│ │
│ │ │ 專屬管轄權,與本案係屬兩│ │
│ │ │ 事。 │ │
└───┴──────────────┴───────────────┴──┘
附註:在1927年的蓮花號案中,國際習慣法尚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參考文獻:月旦法學教室99期,偵查實務講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及運用 (朱朝亮)
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 (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 (蔡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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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hadamanthuz / 時間: Sun Feb 6 15:54:47 2011
對照台灣和中國可採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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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 中國大陸 │勝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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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屬地原則衍伸之結果發生地原則 │ │
│ │ │ │中國│
│主張1│理由:基於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理由: 犯罪結果在中國大陸 │ 勝 │
│ │ 域 (台灣最高法院見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 │
│ │ 憲4 + 憲增11 + 兩岸2&75│ │ │
│ │ + 中華民國刑法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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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護原則、安全原則 │ 會 │
│ │ │ │ 主 │
│主張2│ │理由:對中國人犯最低本刑三年以│ 張 │
│ │ │ 上有期徒刑之罪(陸刑266) │ 嗎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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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積極(主動)國籍原則 │ 消極(被動)國籍原則 │ │
│ │ │ │ │
│主張3│理由:因為犯人有14名是台灣人│理由:被害人是中國人,且基於犯│台灣│
│ │ 台灣對此犯人有重大利益│ 罪防治的國家連帶責任,但│ 勝 │
│ │ 且為保護本國國民訴訟權│ 以屬地或台灣不追訴才可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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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個政治實體論 │ 國際管轄衝突的解決 │ │
│ │ │ │ │
│ │理由:我們是台灣地區,同國的 │理由:權衡本案國家與案件的利害│ │
│ │ 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 │ 關係,被害人為中國人,結│中國│
│主張4│ │ 果發生地在中國,且由中國│ 勝 │
│ │ 依區際衝突解決方式,這│ 偵辦,應由中國管轄最妥適│ │
│ │ 個時候並不是屬人或屬地│ │ │
│ │ 原則就能解決。 │ 台灣對本案關係較弱,應做│ │
│ │ (某學者曾有此論述) │ 主權適度讓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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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據國際常設法庭見解 │ │
│ │ │ │ │
│ │ │理由:在蓮花案中,國際法院並不│ │
│ │ │ 是以被害人國籍認定土耳其│中國│
│ │ │ 有管轄權;而是以結果發生│ 勝 │
│主張5│ │ 地原則,認定土耳其有管轄│ │
│ │ │ 權。(France v. Turkey) │ │
│ │ │ 1927 P.C.I.J., Ser.A, No.10 │
│ │ │ │ │
│ │ │ 同理,本案犯罪結果發生地│ │
│ │ │ 是在中國,故應由中國取得│ │
│ │ │ 管轄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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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跟菲律賓簽有引渡條約 │ │
│ │ │ │ │
│ │ │理由:兩國間引渡條約優先於1970│ │
│ │ │ 海牙公約及其他國際協定,│ │
│主張6│ │ 更復優於內國共助法規定。│中國│
│ │ │ │ 勝 │
│ │ 依菲律賓內國引渡法請求 │ 且可以引渡第三國國民。 │ │
│ │ │ │ │
│ │ │ 福明輪案,加拿大引渡法庭│ │
│ │ │ 是認定台灣為船旗國,享有│ │
│ │ │ 專屬管轄權,與本案係屬兩│ │
│ │ │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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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在1927年的蓮花號案中,國際習慣法尚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參考文獻:月旦法學教室99期,偵查實務講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模式及運用 (朱朝亮)
台灣法學雜誌166期,中華民國領域概念在刑法適用法的解釋 (許澤天)
律師通訊185期,區際法與區際犯罪之處罰 (蔡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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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okePtt:詐騙當時 錢又受害人手中匯出時 損害就發生了 至於銀行跨 02/06 16:01
→ JokePtt:國運作的帳戶問題 並不影響損害發生與否 發生地怎麼看都是 02/06 16:02
→ JokePtt:中國 而不是菲律賓 只是菲律賓也可以查就是了... 02/06 16:02
→ ouyang:重點是菲律賓把台灣國籍人民 送中國審判是對於我國對人主權 02/06 16:04
→ ouyang:的一種蔑視 02/06 16:04
推 wthouse:是否蔑視?台菲無邦交,本質上菲律賓就不承認ROC吧? 02/06 16:35
→ wthouse:他只承認一個中國是PRC。ROC能怎樣 02/06 16:36
→ wthouse:對菲律賓如何表現實力?記得某位老師講:違反國際法效果如何? 02/06 16:40
→ wthouse:處理事情要以國家最大利益來考量,即便違反國際法。 02/06 16:41
→ wthouse:大家若可以到國際法庭上見,能上法庭我們就贏了 02/06 16:41
→ wthouse:所以換個角度想,也沒啥不好。(老師見解讓一堆官員傻眼) 02/06 16:43
推 FlyinDeath:主張一其實是中國勝,因為國際不承認台灣主權 02/06 16:56
推 delhouse:這案子怎麼看都輪不到台灣管 02/06 16:58
→ delhouse:看過完年獨派的國際法教授有沒有出來發聲 02/06 16:58
推 CrazyMarc:如果沒兩岸條例第75條,這次台灣要主張引渡回台受審 02/06 17:10
→ CrazyMarc:還真的比較難 02/06 17:10
推 CrazyMarc:因為有些鄉民堅持要由台灣審判啊,發個佛心幫忙找依據 02/06 17:21
→ CrazyMarc:不然用刑7的話,五年以下的詐欺罪會不適用我國刑法 02/06 17:22
→ ouyang:中國與菲國兩國條約 算他們內國法的效力 02/06 17:24
→ Rhadamanthuz:那是他們的事情 共菲引渡條約不拘束台灣 但拘束菲律賓 02/06 17:25
→ ouyang:看看年後有無論文發表吧 石田三成有論文發表了 02/06 17:30
→ ccl007:就跟釣魚台事件類似 日本能主張其實比台灣多而且有利 02/06 17:35
→ ccl007:但是還要堅持那些是我們的要我們來管~ 02/06 17:35
推 uka123ily:其實問題就是 他們是台灣的人 要回來天經地義而已 02/06 18:03
推 smayson:天經地義也要符合國際法。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02/0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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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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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1-02-08T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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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1-02-08T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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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1-02-13T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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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1-02-16T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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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1-02-19T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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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1-02-20T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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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1-02-20T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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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1-02-23T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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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02-28T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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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03-02T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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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1-03-07T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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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1-03-10T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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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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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1-03-16T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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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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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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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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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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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1-04-02T18:41
at 2011-04-02T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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