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幹道上車禍肇事理賠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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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9-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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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知識團友們好!
我是個18歲的學生!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在三天前[09/15] 行駛摩托車於高幹上要左轉進入小路~由於當地沒有任何的交通號誌~也沒有紅綠燈.待轉區.閃光黃燈都沒有~
於是我在轉彎處的前約2-30公尺處打了左轉的方向燈號,由於我後方沒有來車~前方的對向車道有車子通過~等候通過後,由於前方還有一輛車距離約我15公尺而我距離要轉進去的小巷子約只有4-5公尺,想說也算是安全距離了,我就轉進去,就在我剛起步腳剛伸起來之後對方就撞過來了!
我是機車,對方是汽車!事故發生後,對方就馬上報警~警方於5分鐘後就到場處理,也檢查了相關證件跟酒測…量測後便叫我們到警局作筆錄!筆錄做完後~由於我有受傷對方沒有受傷,警方說~我有受傷我就可以依法對他提起刑事的過失傷害這些都我都知道…
當時我和對方就協議說要上調解委員會上調解,警方也請我們等候通知!
事情一直到昨天[09/17]中午我接到了自稱是對方保險公司的通知,問我傷勢又問我機車的毀損狀況,由於聽筒對方也只是自稱是對方的保險公司負責人,我也不確定是否是真的保險公司的來電,故我也不敢隨意跟對方約時間碰面。到了下午時,換對方小客車車主打電話來~由於我在上課,故跟他說明不方便接聽,並在傍晚回電給他…… 對方卻跟我說~ 他的車子需要修車費將近10萬!!感覺車損很嚴重,但當時因為我要左轉,我的前輪右方卻有撞擊的痕跡,避震器變形,想必是我在左轉時對方從我前輪右側撞過來所致!所以明顯的是對方先撞我的,但因為剛起步速度不快,所以我當時被他撞下來後由於我安全措施[安全帽]有防護到我的頭部,只有手臂部分雙肘挫傷,醫院依就診紀錄也寫了一張診斷證明書給我!
但調解委員會根本沒通知我,對方就先主動通知我…並開了修車費將近10萬的天價!因為我目前還是學生並未有收入,這個數字對我而言實在是負荷太大,但我也問了幾個朋友.親戚~大家都說對方明顯是想坑我的錢,如果車損真的嚴重,那代表衝撞力也夠大,衝撞力真如果夠大…我今天的傷勢就不只有破皮流血挫傷了…事情越想越不對,身旁也沒有任何法律系的親戚或是朋友,求助無門想來此求個問答。
由於我的機車是跟朋友借的,機車沒有保任何額外的險,僅只有保剛買車時所保的幾個基本的保險…

對方說他會賠我醫藥費和修車費,但是對方好像堅持要我賠那天價,對於這種無理的開價我該如何處理捍衛我自己的權益?
我知道刑法歸刑法,民法歸民法,他說要賠,就算他賠我了…這樣我還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
小弟我略懂法律略知ㄧ二,但還不到能應付臨床官司的能力,懇請深懂法律的人回答小弟的問題。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0-09-19T09:37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顯然[雙方都有過失]。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車損"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你]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我知道刑法歸刑法,民法歸民法,他說要賠,就算他賠我了…這樣我還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
這點要特別注意"
若沒和解"
對方怎可能賠你?
若已和解"
其和解書內容,必然會註明[你必須放棄刑ˋ民事告訴,若已提出者必須撤回告訴 ]~等字樣,你當然就無法 再主張任何刑ˋ民事訴訟囉!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你],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的最佳籌碼。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你就在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沒錯!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刑事部份"只能提,過失傷害而已。民事部份"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2010-09-27 07:38:08 補充: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2010-09-27 07:39:15 補充: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2010-09-27 07:43:26 補充:
本案確實已發生"
何來詐騙集團之有?
不過是一般人,不暗法律與交通法規之肇責歸屬和應該責任分攤,所做出的錯誤認知與舉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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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10-09-18T05:39
你碰上詐騙集團.
調解委員必須雙方到場才可以成立,如果一方未到是不能夠調解,可見後方有人教導他如何詐財,第二次調解未出面往後寄存證信函請對方出來,對方一值不肯出來警方依法抓拿嚴重變通輯犯.
一.請問你有做交通事故初步鑑定分析,保險與法官看分析做合理理賠.
二.請他提供維修前與維修後照片.
三.請對方提供維修明細表.
四.請他提供調解委員地點與成員表.
五.請他提供通知方式?比方除寄信之外,一般會用打電話告知請他提供日期/時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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