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學新手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