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算是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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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學新手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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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elia avatarDelia2019-02-12
用315-1就可以了 日記一般來講是不會有封緘的
Mia avatarMia2019-02-16
等等 當我沒講 用315沒錯 記錯條文了 lol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2-20
315保護的是隱私秘密法益,與偽造文書章節所欲保護
之公共信用法益不同。公共信用中的文書自需要有一定
之意思性與法律重要性,隱私秘密法益則不然。
Andy avatarAndy2019-02-22
不應該也不適合將該文書有無法律上重要性作為區分是
否受隱私權保護的區分要件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2-23
至於220講的是法條中的那些東西「以文書論」,並非
限制刑法其他各章文書之範圍。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2-23
315應該要從寬解釋文書範圍,不然你隨便塗鴉,成立3
15。寫文字卻不成立315,不也奇怪嗎
Dora avatarDora2019-02-25
同樓上兩位。只要有合理隱私期待,妨礙秘密罪章與偽造
文書罪章的保護法益一個社會一個個人;一個要保護文書
的真正及內容真正實(拿的到都可以看),一個是不讓別人
看的隱私權。
Megan avatarMegan2019-03-02
所以「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
相同詮釋」這個論述基礎有很大問題,並不是在同一法典
內,都是同義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3-03
謝謝大家的回答~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3-03
你可以看一下蔡老師的文章,妨害秘密罪章的新紀元(上)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3-07
老師也是說兩種犯罪類型所要保障的法益不同,以是否具有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3-10
重要證明事項區分文書和文件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3-11
如果堅持用220文書解釋315,那麼很多不涉及法律經濟重要
Ula avatarUla2019-03-13
事項諸如日記就不算是315所要保障的客體,這會破壞立法者
原意;但因為220已經對文書有定義,如果解釋315文書包含
Irma avatarIrma2019-03-14
文件,這樣是有違背罪刑法定,所以他建議要修法
Tom avatarTom2019-03-16
德國有把相當於刑法315條的規定,把文書改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