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之適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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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41 規定了有期徒刑得以易刑如罰金或服社會勞動折算刑期。

這種無庸判決時宣判,犯人即可自主聲請嗎,還是必要宣判時

明文記載於判決書方可?

又既然本條規定用字為「得」,表示聲請不必然獲准。那麼

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憑啥標準判定? 可有明文?

易科罰金一定得對所有刑期易科嗎? 可以聲請部分易科嗎?

另外,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比方說最初自認坐牢沒甚麼,自

己可以挺過去,但坐牢一段時間後覺得難以忍受,才想要用易

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代替坐牢,還可以聲請嗎?

還有,本條第一項規定易科罰金的標準有一千到三千新臺幣

這三種折算方式,實行應根據的折算標準,應根據何辦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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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2-12-12
法院會在刑事判決主文會記載“得易科罰金”。被告若
犯數個案件,收到五份甚至十幾份判決,可以向法院“
聲請定應執行刑”,這時候法院定應執行刑通常會“打
折優惠”,被告實際執行刑可以少一點。
Olivia avatarOlivia2022-12-12
易科罰金通常是1千元,也是刑庭法官會在判決主文直接
載明“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將來
執行科檢察官要依據判決主文或定應執行刑的裁定去執
行,不能逾越判決主文的範圍 ; 但執行檢察官可決定
要不要讓經濟狀況有困難的被告“分期付款”或其他方
式,那是執行檢察官的權限,法院不得干預。
Annie avatarAnnie2022-12-13
有興趣可以看[刑法5條],20幾罪一起定應執行刑很容
易出錯。
Tom avatarTom2022-12-12
ㄧ、法院判決主文通常是有期徒刑幾月,「若」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幾元折算一日。二、檢察官執行可以不准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但可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