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上網查了不少資料,都說易科罰金的本刑是有期徒刑
所以申請良民證上是會記載的
但#17MQmV9G (PttLifeLaw)
[資訊] 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不過一般若真的有易科罰金前科的人,去申請良民證似乎還是會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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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上網查了不少資料,都說易科罰金的本刑是有期徒刑
所以申請良民證上是會記載的
但#17MQmV9G (PttLifeLaw)
[資訊] 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不過一般若真的有易科罰金前科的人,去申請良民證似乎還是會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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