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申請良民證?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上網查了不少資料,都說易科罰金的本刑是有期徒刑 所以申請良民證上是會記載的 但#17MQmV9G (PttLifeLaw) [資訊] 良民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不記載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算不算本條不予記載之紀錄? 從字義上來說,本條第3款是有可能包含的。 而查立法院公報,本條草案在91年5月立法時三讀通過時, 其第4款立法理由有這麼一段話: 「查『免受刑之判決』係行為人所犯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認為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為免除其刑之裁判。相較 於『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等較輕度刑罰,亦 應比照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爰明定第四款,俾符合本 條例之立法意旨。」 詭異的是草案並無「受拘役、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的規定。 我猜測應該是在本條例未制定前, 台灣省、各直轄市訂定的相關辦法裡有這麼一句。 (法源法律網掛掉了,之後再查查看) 則立法意旨明顯是要將易科罰金納入, 解釋上本條第3款即應屬立法者所謂「其犯罪資料不予紀錄之規定」。 也就是說,立法者認為受罰金之宣告=受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宣告。 是以良民證上應不予記載易科罰金之紀錄。 不過一般若真的有易科罰金前科的人,去申請良民證似乎還是會有登記?? –
網友回覆 9
- Joe
犯罪紀錄永遠都在 少年犯都能查...
- Heather
並非稱為犯罪紀錄,應該是說前案紀錄永遠都在緩起訴、不起訴,撤回或者是宣判無罪都一樣
- Connor
同是56家族 給個推 小弟的經驗是 易科罰金會被記載
- Susan
立法理由有說易科罰金不紀錄,法條卻沒這項,合理推論是在立
- Ethan
法過程中修改了原來的草案,但只修條文,立法理由忘了改,這
- Anthony
種情形其實不少見XD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覺得還是應該要以最後的法條為準啦,畢竟在法學方法論上,只有在文義不明的情況,
- Zora
才應適用其他解釋方法(如歷史解釋),文義已明的話就只能依文義解釋~
- Ophelia
才應適用其他解釋方法( https://noxiv.com
- Genevieve
並非稱為犯罪紀錄,應該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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