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公共危險罪及是否要繳罰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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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對方發生機車車禍後和對方搭同一輛救護車到醫院急診室,對方臉部擦傷一方面我有事情處理另一方面我則輕傷.認為沒有就醫必要就拒絕醫院治療就離開.事後警方到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先是否認有車禍後警方有到家中因我在外面處理事情就沒有理警方但對方說我疑似喝酒又沒有到醫院做酒測警方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第4項開紅單且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請問:1是否可向監理站申訴等法院判決後再繳罰金?機車62條第4項前端罰金多少?2.我陪對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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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1-11-15
高大瑋回答:一.車禍致人受傷拒絕酒測需分成二部份來說:1.普通傷害罪~已經和解的部份是屬傷害罪部份屬於告訴乃論.和解後可以撤銷告訴.2.公共危險部分是屬於公訴罪.與傷害部份不相干.經警察二度找上你.你否認車禍.也未加理睬.更未抽血檢驗酒測.警方會逕行以駕駛人拒絕接受第35條第一項各款測試之檢定.函送地檢署偵辦.此條一律處罰60000元之罰款.二.第62條第四項前段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期限內繳納=>6000逾期30日內=>6600逾期60日內=>7
Carol avatarCarol20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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