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方發生機車車禍後和對方搭同一輛救護車到醫院急診室,對方臉部擦傷一方面我有事情處理另一方面我則輕傷.認為沒有就醫必要就拒絕醫院治療就離開.事後警方到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先是否認有車禍後警方有到家中因我在外面處理事情就沒有理警方但對方說我疑似喝酒又沒有到醫院做酒測警方事後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第4項開紅單且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請問:1是否可向監理站申訴等法院判決後再繳罰金?機車62條第4項前端罰金多少?2.我陪對方到
是否是公共危險罪及是否要繳罰單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