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民國83年間購買現居之公寓。所有權也僅限於公寓之地權。
必須經由大樓旁之巷道進入地下停車場,但經由之車道所有權並不屬大樓公寓所有!是原有地主所擁有。
十多年來車道地主也共同使用該路段進入住家!但該地主最近房屋經法拍,可能心懷怨恨,故而開始封閉該巷道,導致大樓住戶無法順利進入地下室!
請問可有法可循?可依據協議為既成道路嗎? 謝謝~~
必須經由大樓旁之巷道進入地下停車場,但經由之車道所有權並不屬大樓公寓所有!是原有地主所擁有。
十多年來車道地主也共同使用該路段進入住家!但該地主最近房屋經法拍,可能心懷怨恨,故而開始封閉該巷道,導致大樓住戶無法順利進入地下室!
請問可有法可循?可依據協議為既成道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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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 』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
再來對於公用地役的實務見解判決
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 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然而車道所有權 可能只是私設的道路 但是常年通行讓住戶的你們誤認了是既成道路 即使取得了民法的20年時效也不被承認
2010-10-20 13:30:33 補充:
非公用地役 你們只能跟地主協商了 不然就是買下那塊地的所有權
若如文所示,那麼我們並權要求原地主提供道路使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