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儀社,因我的訴訟相對人之要求另外開一張不實收據。我的訴訟相對人就以此張不實之收據提訴法院,要我分擔喪葬費,第一審之判決是根據此不實收據金額為標金判我必須分擔之金額。後來因相對人對奠儀金被判為公款不服提上訴,我也不服提上訴,在二審審訊期間,我因一些額外收據有疑問,才向葬儀社詢問細節,才發覺收據作假,還有一些已包含在喪葬費裡的流程收據,我的相對人再拿來報帳,也就是一條牛剝兩次皮的作法。但第一審是根據這些收據作為標金已做判決書,但第二審法官在知道此些收據是假的,從此就不開庭審訊,至今已半年之久,不知道為何不開庭?我在等二審之判決書好跟第一審判決書相比,以此為證據好提訴我的相對人的刑事責任。但我不知道要提訴詐欺罪?還是偽造文書罪?
是詐欺罪?還是偽造文書罪?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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