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刑法小問題(請解惑~)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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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誘罪之成立,除有和誘行為,尚必須將被誘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請問,和謂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此是否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若成立,兩者如何競合?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此兩行為是否可能成立詐欺罪?若成立,如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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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5-28
一、和誘罪之成立,除有和誘行為,尚必須將被誘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請問,和謂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此是否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若成立,兩者如何競合?答:一、實務無明確定義何謂『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但認為如被誘人尚有『自主意思』且『因在和誘人監督支配之下至其親權人已不能行使親權時』,方有和誘罪的適用:按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闡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本案甲被誘人,雖被上訴人引誘私行租房同居,而與其母並未斷絕往來,不過詐稱住在學校以資掩飾,尚難謂為完全脫離親權人之監督。』復�
Adele avatarAdele2014-05-28
1.若是和誘通常是當事人同意之下若並未違反當事人意願不構成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或刑法304條強制罪2.刑法212.與刑法214跟版大說的刑法339構成要件不同並無法光以這樣判斷是否有關聯至於板大用的競合我不知道指的什麼若以板大的文義應該是想像競合那就依刑法55條從一重處斷但版大所說並無法直接判斷關聯性所以無法判斷所以純以法條來說刑法240.302.304...以302為主若以212.214.339....以339為主...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