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中斷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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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9條的規定是: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我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

如果今天是『被追加為原告』

而法院命被追加的原告表示意見,被追加的原告具狀表示同意被追加

那這算是符合「起訴」要件嗎?如果是,應該算是從何時起訴?

(我自己是認為這樣應該不算是起訴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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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5-20
從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