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無如本文理由公然侮辱無罪的判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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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想到這個問題是從這類開始:
某A爆料某B貪汙,被某B提告誹謗

最後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因為某B真的有貪汙

此時某A能否對某B提告誣告?



這個案例我最後有找到,好像是陳致中和邱毅之間的官司



之後,想到幾年前法官認證的髒話:罵人馬英九被判有罪


於是想到:
曾經有無法官對公然侮辱判決無罪,理由竟然是:
某C控告某D公然侮辱,但某D是陳述事實不屬於侮辱,所以無罪!
(套用鄉民的用語,法官認證某C就是XXX)
XXX的例子:狗娘養的、下三濫、氾賤等等很難聽的字眼

會想到這問題是有延伸原因的:
如果上級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某C可不可以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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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16-05-22
不是告不成就等於誣告,誣告成立要件很嚴格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6-05-23
你讓我想到我年輕時很愛玩的文字遊戲,"你爸幹你娘
”是事實嗎?會不會被告?你想想。
Poppy avatarPoppy2016-05-26
不是誣告,誣告是要造假證據
Kumar avatarKumar2016-05-29
陳述事實而不是侮辱的案例?我這裡倒是有陳述事實但仍是
侮辱的案例。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6-02
過失致死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