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在殺人時,被人證乙看到了
丙擔心自己好友甲的犯行曝露,因此也把乙殺了
甲除了成立刑法271 I之殺人既遂
另外有同時成立165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的可能嗎?
還是說165的滅證並不包含人或其他違法手段?
所以到底是只成立271 I,還是271 I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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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擔心自己好友甲的犯行曝露,因此也把乙殺了
甲除了成立刑法271 I之殺人既遂
另外有同時成立165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的可能嗎?
還是說165的滅證並不包含人或其他違法手段?
所以到底是只成立271 I,還是271 I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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