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ANS:B 102關務
看當初補習班老師是說出自林山田老師的見解:
在刑事程序中,對於決定被告的罪責及其科刑有關的"事實情狀"有疑惑而不決之時,
則有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而應有利於被告的方向從事證據的認定甚至做無罪判決
若是對"法律問題",因見解不一而有所懷疑時則沒有無罪唯輕原則的適用
法院不可以就有利被告的方向從事解釋,應選擇正確的解釋取決於法官的價值判斷
以適用相當的刑法條款定罪科刑
而老師舉的例子
事實情狀的舉例:
壹週刊登出馬英九收頂新十億 而馬英九的回應是請拿出證據 因為他很清楚對方拿不出
證據 法官會判他無罪
法律問題的舉例:
林益世的索賄案 爭點在於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對公營事業的董事長有無影響力
而該一審法官認為「不具實質影響力」 但預算權是在立委手裡決定
依據大法官305國營事業董事長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 公務員是要受立法委員所監督
而一審法官認為在組織編制上 立法委員並非公營事業的上級機關 故輕判
這就是在法律解釋上做有利對方的思考 所以該法官判錯了
再來換到頂新這方面
當時看法官一直講檢方提出證據不足和罪疑惟輕我一直覺得哪裡怪怪的
而用飼料油的證據應該很足夠吧
爭點就在有沒有危害人體?
這個應該就是法律問題上的見解不一吧
而此時法院不該有利於被告的方向思考
當然學者解釋畢竟只是無權解釋
法官才是有權解釋
判決書寫一大堆唬民眾的理由 民眾也不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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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ANS:B 102關務
看當初補習班老師是說出自林山田老師的見解:
在刑事程序中,對於決定被告的罪責及其科刑有關的"事實情狀"有疑惑而不決之時,
則有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而應有利於被告的方向從事證據的認定甚至做無罪判決
若是對"法律問題",因見解不一而有所懷疑時則沒有無罪唯輕原則的適用
法院不可以就有利被告的方向從事解釋,應選擇正確的解釋取決於法官的價值判斷
以適用相當的刑法條款定罪科刑
而老師舉的例子
事實情狀的舉例:
壹週刊登出馬英九收頂新十億 而馬英九的回應是請拿出證據 因為他很清楚對方拿不出
證據 法官會判他無罪
法律問題的舉例:
林益世的索賄案 爭點在於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對公營事業的董事長有無影響力
而該一審法官認為「不具實質影響力」 但預算權是在立委手裡決定
依據大法官305國營事業董事長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 公務員是要受立法委員所監督
而一審法官認為在組織編制上 立法委員並非公營事業的上級機關 故輕判
這就是在法律解釋上做有利對方的思考 所以該法官判錯了
再來換到頂新這方面
當時看法官一直講檢方提出證據不足和罪疑惟輕我一直覺得哪裡怪怪的
而用飼料油的證據應該很足夠吧
爭點就在有沒有危害人體?
這個應該就是法律問題上的見解不一吧
而此時法院不該有利於被告的方向思考
當然學者解釋畢竟只是無權解釋
法官才是有權解釋
判決書寫一大堆唬民眾的理由 民眾也不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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