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03/1089797/
法官依據火災鑑定報告等事證,認定黃男買的電視當時放在矮櫃上,周圍沒有其他電器,且
至於黃男,法官認為他當時已發現電視螢幕模糊不清,可能有瑕疵,他雖然打電話叫修,卻
大潤發跟禾聯部分我沒有問題
但是承租人賠償這部分覺得怪…
第一個電視只是模糊不清,又不是冒煙什麼的,承租人既然已經叫修應該已經算是盡了注意義
就算覺得只叫修沒拔插頭有過失好了
但民法434條承租人要有重大過失導致失火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吧
這樣有到重大過失的程度嗎?
還是說這種情況不適用434條呢?
以上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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