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09號判例內容之疑問

Tracy#法律

判例: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固為同法第四十三條所明定,惟參照司法院院自第19 19號解釋,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記仍得對登記名人主張 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自不能據以除斥之之真正權利。 Q:請問“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這句的意思是什麼情況下會出現??看不 懂阿><,請求各位大大相救。 – –

網友回覆 13

  1. John

    看原PO連續問了兩個判例的問題,建議先找教科書來看吧

  2. Ethan

    土地所有權是A,但是登記上是B的外觀,第三人C信賴此登記

  3. Eden

    外觀和登記名義人B (非所有人)進行登記移轉的情形

  4. Skylar Davis

    本判例雖一土地法認登記有絕對效力,但新法已修正為推定效依

  5. Doris

    W大我就是看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有出現註解判例,想依著註解判例來尋求解答享不到又是出現另一個死胡同,才上來

  6. Todd Johnson

    求救><

  7. Annie

    土地法43條適用上的解釋,應該都濃縮在民法759-1及其立法理

  8. Bennie

    由了.若並沒有信賴登記而為交易的第三人存在,則是單純的土

  9. Thomas

    地所有權歸屬與登記名義不符的問題,回歸767I中段的處理,乃

  10. Catherine

    屬當然.

  11. Elvira

    如果這樣講還是很難理解的話,不妨思考,甲乙二人通謀虛偽買

  12. Jacky

    賣土地並移轉所有權,以謀為甲脫產,嗣後甲債務處理完畢,應

  13. Tom

    如何自不欲返還土地的乙手中,取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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