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離職問題..是以商會法的五天交接還是以勞基法的天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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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5-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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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現任公司有超過三年.
勞基法規定 要 "一個月"交接.
但是商業會計法 第五條.
會計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我可以以天數少的-五天為主嗎?
還是一定要以"勞基法"的一個月呢?
我在公司的工作內容是"主辦會計".
但是職稱及名片只有"管理部會計".
除了營業稅申報書有我的名字.
在營所稅申報書主辦會計都是大主管蓋章.
商業會計法 第68條.
主辦會計及負責人.
在第一項決算書表獲得承認後.才能解除會計上的責任.
所以 這個條文---基於我的工作內容與職稱不符合.
我是否可以忽視這個規定?
已更新項目:
謝謝.
再請問~
因為是2月初談好要離開.
但是公司在3月才找到新人.
但是新人做了一個星期.
就以"工作量過多"的原因就不來了.
到現在都沒有新人來.
我2月到現在都沒有填寫離職的書面文件.
等新人交接這件事情漫漫無期的
我是否要先填寫書面文件.
再起算一個月比較保險??
但是我很怕公司以任何人情場面話要我等新人報到.
還要教到她會..
才放我走.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的工作量很勉強一個月交接完.
但是交接期間.
還有每天要做的事情要進行.
我不知道如何同時進行.
3 個已更新項目:
今年度特休都沒有休過.
30天的交接期是指含例假日的30天嗎?
我可以把未休完的特休列入30天中扣除吧?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5-03-19T13:08
不了解法規,就會誤解法規,混淆思維
1 依據民法
契約未到期前,一方解除契約,即構成違約,他方因該違約行為遭受損害,得向違約之一方,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2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ㄖ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准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ㄖ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ㄖ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ㄖ前預告之
以下省略
此為「特別法律」規範,勞工依此條文規定,盡到「一定期間」、「提前告知」義務責任,就可以免除民法所規範「違約之侵權賠償責任」
此「一定期間」,勞工或雇主,不論是哪一方提出,採對等原則規定,使受損害一方有時間緩衝,降低受損害程度
預告期間計算:自提出預告之次ㄖ起算,依曆法〈含例假ㄖ〉往後推算之第幾ㄖ,做為預訂離職ㄖ期
3 任何職務,離職時,都要辦理職務交接,職務性質不同,需要交接事項不相同,有些職務可以不交接;有些職務,沒有交接或交接不清,會涉及刑法侵占等罪嫌
(1) 向公司借用之工具、器材、儀器設備,應全數檢查,必須無損壞歸還公司
(2) 經手公司財務,賒借錢財,應辦理帳務點交、結清
(3) 經手業務,已結案案件、未結案案件,應辨理清點、交代,移轉給接收人
商業會計法僅針對涉及會計業務人員,規範必須於限定之期限內,完成帳務、財務移交,否則即可依涉及之刑責,移送法辦,與離職ㄖ期無關
注意!預告離職ㄖ期、實際離職ㄖ期、辦理離職程序、職務交接,都與離職有關,未必適用同一標準;又責任歸屬,不一定因離職而不需負責
4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提前預告」、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向雇主提出離職預告後
雇主應即調整人力、指派職務交接人員,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此為雇主之義務與權利
該實際離職ㄖ期,可以是勞工提出預告之當ㄖ,立即核准勞工當ㄖ即離職;也可以是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核准勞工離職;亦可以是自勞工提出預告之ㄖ起,至勞工預定離職之ㄖ止之期間內任何一ㄖ,核准勞工離職
勞工預告離職後,造成雇主人力不足,是雇主本身責任,與勞工離職無關,雇主不得以「無人接替」為由,延後勞工預定離職ㄖ期。接收人員是否能獨力承擔該業務執行,是雇主與接收人員之責任,與離職勞工無關,離職勞工無義務教育訓練接收人員
因此,自勞工提出預定離職之ㄖ起,除本身職務工作應繼續進行外,同時應辦理職務交接,分段辦理離職程序,必須於雇主核定之實際離職ㄖ期前完成。勞工未能於期間內完成交接,離職生效ㄖ期後,仍應儘速補辦完成,否則雇主就可以依法究責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依左列規定」,即左列規定相互具有連帶關係〉
二、特別休假ㄖ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ㄖ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各事業單位實施特別休假方式不同,既然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有些事業單位會制訂〈限制或暫停實施〉該事業單位實施方式
(1) 勞工應休、能休、未休畢特別休假,其未休畢之原因歸屬勞工,視同自願放棄,無權向雇主主張應發給未休畢ㄖ數之工資
〈公司未限制勞工休特別休假,勞工自己顧慮工作無法完成而未休畢特別休假ㄖ數,或自請離職時,已無時間可休畢特別休假ㄖ數,均視為勞工自願放棄〉
(2) 勞工應休,因雇主之制度限制,未能休畢特別休假,其未休畢之原因歸屬雇主,雇主應發給未休畢特別休假ㄖ數之工資
〈公司因營運需要,規定應分期、分段、暫停某段期間實施特別休假,或雇主資遣勞工時,未能休畢之原因係雇主造成,雇主應發給工資補償〉
注意!
如前述,勞工實際離職ㄖ期,是由雇主核定;在預定離職ㄖ期前,請休假,當心雇主提前核定離職ㄖ期,勞工已離職,自核定離職之ㄖ起,終止發給薪資;勞工無法舉證實際到職之最後一ㄖ是何ㄖ期,就無法申訴
職務交接、離職手續,屬終止契約時的附屬責任,雇主核定勞工實際離職ㄖ期後,勞工未能於終止契約前完成之職務交接、離職程序,於離職ㄖ期後仍應繼續完成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5-03-20T00:57
提出預告期與商業會計法規定的五天交接期是不牴觸的。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5-03-17T20:05
建議您依勞基法的規定30天來進行,
若是您的工作確實不用30天交接就可以離職,
而您的公司也同意您可以提早交接完畢就走人,
不然誰知道公司會出什麼招。
總之,好聚好散,職場是圓的~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5-03-19T05:42
挑對自己有利的方法算 也是人之常情
那如果你上班的時候 那一個月 有月薪 還有一天有加班 老闆可以只給你加班費 不給你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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