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把錢匯到我大舅子帳戶約100萬台幣,說好到上海開蛋糕店,因為是跟別人一起開的所以股份分為上海總店百分之40,我ㄉ部分為百分之40,我小舅子為百分之20,但簽立合約卻只有我小舅子跟總店的負責人簽訂,為上海總店百分之40,而我小舅子為百分之60卻沒我的名子,店家經營半年都是我再經營,每個月領薪水7000元人民幣,直到最近因為經營發生一些問題.導致我提議如果有人要退股我願意買下她的股份,(後來又發現我小舅子的百分之20他早已賣別人了)這時我小舅子卻發了一通簡訊給我內容為,我決定若你執意在1月1日繼續營業我將視你默認用30萬人民幣買下其餘人股份,(我個人覺得有被恐嚇嘞所,而且這家店當初開業也只用了25萬人民幣其中10萬人民幣是我出的,)因為店面租約根營業執照都是我小舅子的,我沒能力抵抗所以回台灣了,總覺得一無所有只是去打工
有構成恐嚇嘞所及詐欺罪嗎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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