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知識+有稍微爬文過了我看到了一個總結,原文是所以二審是實體審判可駁回或逕自更為一審之判決,而三審為程序審判主要是針對對二審不服的理由部分做有無違背法令之審判並不會更為審判只會駁回發還二審法院重新審理請問:1.如果對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上訴到第二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可以逕自變更判決或駁回上訴?又如果像"恐嚇罪"這種類型(刑訴第367條),遭到第二審法院駁回,是不是全案定讞??2.如果不服第二審的判決,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會"判斷"是否違背法令,而做出駁回上訴或發回第二審重新審理(俗稱更審)的判決??3.第二點最高法院的"判斷"是否違背法令上述的"判斷"是否就是第三審的審理(法律審)???4.第二點中,如果最高法院作出駁回上訴之決定,是否代表全案定讞??
有關"上訴"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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