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老年給付」條文的理解 - 法律
By Noah
at 2014-03-19T00:00
at 2014-03-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上述第2點提到: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是指98年1月1日前有15年年資,還是只要投保年資合計有15年就算合於條件?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上述第2點提到: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是指98年1月1日前有15年年資,還是只要投保年資合計有15年就算合於條件?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William
at 2014-03-20T20:47
at 2014-03-20T20:47
現職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於符合規定時,才可以由投保單位辦理離職退保及同時提出申請
98年7月17ㄖ修法,將老年給付改為「老年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並制定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最低請領年齡為60歲,47年次以後出生者逐年調高請領年齡至65歲〉,且不限制請領時是否投保中
為保障修法前已參加勞工保險者之原有權益〈老年給付請領年齡較低〉,保留原規定,讓彼等勞工具有「選擇」的權利
目前還在投保的勞工,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保險全年資滿十五年,年滿55足歲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在同一間公司任職投保滿二十五年。不限年齡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保險全年資滿二十五年,年滿50足歲
就可以向投保單位辦理離職退保,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請投保單位申報請領老年給付
98年7月17ㄖ以後才開始投保勞工保險者,一律適用法規修正後之規定,不具備此項「選擇權」
By Daniel
at 2014-03-23T12:43
at 2014-03-23T12:43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
是指98年1月1日前有15年年資,還是只要投保年資合計有15年就算合於條件?
這一段話~~~是指~~~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就可以。
但須98年1月1日以前(97/12/31)
~~~曾有勞保年資~~~~即使只有一天。
98年1越1日才有勞保年資~~不適用【一次請領】
By Daniel
at 2014-03-23T19:11
at 2014-03-23T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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