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講習!!!很(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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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6年大約年中的時候 發現我的機車駕照被吊銷了...
之後發現是我弟違規 報我的身分證號碼....
等到我發現的時候 我當時已經 無照駕駛大半年了
當時是因為要去找汽車駕照 想說上網查看還欠多少罰單
結果意外查到 我已經沒有駕照了
之後...我去把機車罰單繳清
也於同年考到汽車駕照....
因為知道駕照被吊銷一年....
我等了一年後 準備再去考機車駕照....
當我去監理站的時候....體檢都結束了~
準備進去筆試...他才跟我說
我要參加交通講習....我嚇了一跳...
因為我都不知道....
上網查了一下....發現我有張交通講習的罰單
之後想說算了...等有時間再去上課....
順便再繳罰單....就這樣到了今年100年
我想再考機車駕照....
我上網查了一下 就找不到那個交通講習的那項了
顯示我 沒有任何的罰單....
那這樣是代表 我不用參加講習了嗎??
還是我要用甚麼方法才能知道我是否要參加講習?
如果還是要參加講習~那我該如何申請?
因為我現在已離開 當初登記的地址....
我可能沒收到 當時的機車罰單 和通知講習時間~
有人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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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8-28
第 2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請你持身份證到任何監理站查詢開講習單即可!必需要完成講習程序,否則喪失監理權益;順便申辦監理代為辦理【不用原講習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