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on0425 (aron)》之銘言:
: 如題
: 想請問各位交通警察在夜間執勤欄檢時
: 是否應該開啟警示燈?
這個問題不知回過幾次了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發)布
二、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
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因此在夜間執行攔檢勤務時「得」啟用警示燈
在法律上的得為二聲,屬於「非強制」用語
不得為強制用語
所以是「可以」啟用警示燈,不可以任意使用警鳴器
因此不啟用警示燈也是合法的
站在附近住戶的立場想一想,警示燈整夜閃~能入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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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
: 想請問各位交通警察在夜間執勤欄檢時
: 是否應該開啟警示燈?
這個問題不知回過幾次了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發)布
二、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
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因此在夜間執行攔檢勤務時「得」啟用警示燈
在法律上的得為二聲,屬於「非強制」用語
不得為強制用語
所以是「可以」啟用警示燈,不可以任意使用警鳴器
因此不啟用警示燈也是合法的
站在附近住戶的立場想一想,警示燈整夜閃~能入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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