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侵占罪之成立,共犯有身分,但無持有,怎麼論罪?(P153)二、不純正不作為的保証人地位,「危險前行為」。通說:前行為合法,則無義務,但§24例外,因為不能犧牲無辜第三人,那包括危難來自危難者本身嗎?三、「侵害程度不同之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的重吸輕」有何異?四、「特別條件之吸收」與特別關係中的「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何異?五、與「客觀處罰條件」相反的是「客觀構成要件」嗎?...Showmore
有關刑法的一些觀念不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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