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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災的定義

Jake#法律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發生災害之罹災 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請問各為大大何謂罹災?其定義是甚麼,哪一條法規有敘述Update:感謝IRCA大大的回答再請問各為大大何為: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 及暫時全失能。如何定義、法規是否有訂定標準,若有請提供哪個法規。

網友回覆 2

  1. Jake

    查清楚來 ~ 不要誤導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2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係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 及暫時全失能 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不是單指 死亡 喔 2011-07-02 11:52:23 補充: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3 2011-07-07 18:15:46 補充:https://injury.cla.gov.tw/unit\_main.aspx失能傷害包括下列四種(一) 死亡:死亡係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二) 永久全失能: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1. 雙目 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 不同肢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2011-07-07 18:16:07 補充:(三) 永久部分失能:永久部分失能係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不論該受傷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下列各項不能列為永久部分失能: 1. 可醫好之小腸疝氣。 2. 損失手指甲或足趾甲。 3. 僅損失指尖。而不傷及骨節者。 4. 損失牙齒。 5. 體形破相 6. 不影響身體運動之扭傷或挫傷。 7. 手指及足趾之簡單破裂及受傷部分之正常機能不致因破裂傷害而造成機障或受到影響者。 2011-07-07 18:16:15 補充:(四) 暫時全失能:暫時全失能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2. Victoria

    由於回答者沒有回覆到發問者的問題,因此就個人看法提供以下小小看法:『罹』的字義:即遭遇、遭受的意思。這裡所指的『災』就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母法)所稱的『職業災害』。罹災的定義:即為遭受職業災害的意思。而『職業災害』在勞工安全法第2條第4項定義為: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勞工疾病、傷害、殘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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