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災的定義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發生災害之罹災 人數在三人以上者。請問各為大大何謂罹災?其定義是甚麼,哪一條法規有敘述Update:感謝IRCA大大的回答再請問各為大大何為: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 及暫時全失能。如何定義、法規是否有訂定標準,若有請提供哪個法規。
網友回覆 2
- Jake
查清楚來 ~ 不要誤導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2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係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 及暫時全失能 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不是單指 死亡 喔 2011-07-02 11:52:23 補充:http://www.iosh.gov.tw/Law/LawPublish.aspx?LID=3 2011-07-07 18:15:46 補充:https://injury.cla.gov.tw/unit\_main.aspx失能傷害包括下列四種(一) 死亡:死亡係指因職業災害致使勞工喪失生命而言,不論罹災至死亡時間之長短。 (二) 永久全失能:永久全失能係指除死亡外之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1. 雙目 2.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3. 不同肢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2011-07-07 18:16:07 補充:(三) 永久部分失能:永久部分失能係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之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不論該受傷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下列各項不能列為永久部分失能: 1. 可醫好之小腸疝氣。 2. 損失手指甲或足趾甲。 3. 僅損失指尖。而不傷及骨節者。 4. 損失牙齒。 5. 體形破相 6. 不影響身體運動之扭傷或挫傷。 7. 手指及足趾之簡單破裂及受傷部分之正常機能不致因破裂傷害而造成機障或受到影響者。 2011-07-07 18:16:15 補充:(四) 暫時全失能:暫時全失能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 Victoria
由於回答者沒有回覆到發問者的問題,因此就個人看法提供以下小小看法:『罹』的字義:即遭遇、遭受的意思。這裡所指的『災』就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母法)所稱的『職業災害』。罹災的定義:即為遭受職業災害的意思。而『職業災害』在勞工安全法第2條第4項定義為: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勞工疾病、傷害、殘障、死亡。
相關文章
未成年喝酒抽菸罰誰?賣酒給未滿 18 歲罰 1~10 萬,菸要滿 20 歲,18、19 歲能喝酒不能買菸
兒少法第 43、91 條:未滿 18 歲不得飲酒,賣酒或給酒的人罰 1 萬到 10 萬,家長情節嚴重罰 1 萬到 5 萬。菸害防制法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供應者罰 1 萬到 25 萬;抽菸被查到要上戒菸教育,不去才罰 2 千到 1 萬。
鄰居很吵怎麼辦?住家吵鬧找警察、補習班和施工找環保局、大樓住戶可罰 3,000~15,000 元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住家講話、跳動這類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交給警察依社維法第 72 條處理,最高罰 1 萬元。補習班、餐廳、施工、擴音器超過管制標準,由環保局量測,限期改善不改,營業場所罰 3,000 到 3 萬、營建工程 1.8 萬到 18 萬。大樓住戶喧囂,管委會制止不聽可報縣市政府罰 3,000 到 15,000。
身分證遺失補發 200 元、換發 50 元:要本人去戶籍地辦,掛失後舊證就停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身分證初領、換領每張 50 元,補領 200 元。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補領要本人親自辦;製發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理補領時先掛失,掛失後原證暫停效力。被家人或他人扣著不還,依第 56 條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可具結申請補發,原證隨即失效。
婚假從 8 天變 14 天:115 年 10 月 1 日起,第 9~14 天工資由政府補助雇主
勞動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由 8 日延長為 14 日、工資照給,10 月 1 日施行;雇主付了第 9~14 日的工資,可在 2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全額補助。喪假仍是 8、6、3 日,哥哥結婚、姨丈過世都不在婚假、喪假範圍。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5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金額的 0.8%。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