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八條的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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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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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 avatarAgnes2011-02-22
擬題人題意:  假如甲因為車禍而半身不遂,而照顧他的乙趁機對甲性侵,那麼要以那一條法來治乙的罪。  如果乙,依法律的義務或依契約,對甲有提供照護義務時,而利用照顧的機會,趁機性侵,自然屬於犯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刑225是規定,看到人家落難可欺時,才算,如假設甲見乙車禍而半身不遂,吃定乙沒有反抗能力而起歹念進而性侵之,就屬於刑225的犯罪構成要件。  以上,供請參考,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Annie avatarAnnie2011-02-26
225條指的是對於因身體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完全無抵抗能力的人。226條指的是對於依法有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如果在法令上不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的話,就不構成此罪。例如男朋友照顧女朋友,因在法令上,女友並不是依法受男友監督、扶助或照護之人,所以如果男友妨害女友性自主的話,依225條處斷。你的案例↓如果乙對甲並沒有法令上的監督、扶助、照護關係,而妨害甲性自主的話,應該用225條處斷。如果乙對甲在法令上有監督
Poppy avatarPoppy2011-02-24
以版大所述應該屬刑法228條225條例如是喝醉了或服用毒品根本無反抗能力然後沒辦法表示意思的狀況下被強制性交228條就屬版大所說的行為因為她是醫療照顧而對自己扶助與照顧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