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身分犯的問題..(20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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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公務員,甲妻(稱乙)非公務員]1.乙利用甲的名義收受賄賂(甲不知情)2.甲.乙一同收受賄賂請問上開二題甲乙個別論何刑呢?為什麼?...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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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5-03
1.乙利用甲的名義收受賄賂(甲不知情)乙、可能成立詐欺罪和冒充公務員官銜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2.甲.乙一同收受賄賂兩人均成立121'1或122'1不違背職務或違背職務受賄罪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22條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5-03
乙係無特定身分之人,則其利用不知情有身分之人甲來實現純正身分犯罪之構成要件,並無法成立就公務員違背職務事項期約、收受賂罪之間接正犯。故1:甲乙皆無罪。甲乙兩人共同受賄,乙雖非公務員,因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若甲之公務員職務與行賄人之內容有對價關係,則甲乙兩人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罪章內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若無對價關係,則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至於犯罪之型態問題,甲為正犯自然無爭議,但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目前學界有兩種學說1:乙為共同正犯:按因其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同正犯(擬制)論(刑法三十一條第一項)。2:乙僅為共犯(教唆或幫助):因乙為不具身分犯之主體而共同��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5-05
你是在問阿扁與阿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