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離職及不合理待遇問題及相關法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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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4-07-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姊在某一家私人幼兒園上班擔任幼教老師已將近1年的時間,
該幼兒園老闆平日會以言語譏諷我姊,例如說明明教孩子教的很好,硬要在私下說我姊誤人子弟之類的言語,
另外再私下拆封公家機關要寄給我姊的信件,
時不時在公共場合給我姊難堪,並且不合理的拒絕我姊提供的任何幼教成果作品,因此我姊受不了提出離職需求,但是老闆因為一些因素希望我姊做滿二個月(我姊在這之前已做好離職交接給某位主任),但是基於主管這麼說我姊又留了下來,原本想說老闆會改善對他的態度,雖然後然的確稍微好轉,但直至上月底老闆繼續以言語譏諷我姊,並且提出種種不合理要求。
甚至罵我姊說,如果這樣做事隔天不要來了!(我看過~明明我姊做的作品很完美!)
我姊氣憤於隔天(29)請事假一日並表示做到31日。但是老闆來信表示,他不接受我姊請事假,也不接受他提出離職,並提出說要告他曠職!(重點是~我姊並從來沒有簽過到職合約)
試問
1.在這種不合理待遇下,我姊憤然口頭提出離職,即使沒有提供書面離職是否有效’?如果對方老闆要告他賠償損害是否有效?
2.老闆自己提出隔天不要來了的言語,我姊因此打包東西離開,是否算被老闆Fire?
3.事後老闆告訴我姊他不接受我姊簡訊請事假,也不接受他提出離職是否有違法?
4.老闆私自開給我姊的信件是否有違法?
5.我姊時常私下被這樣言語侮辱,是否就要這樣悶不吭聲,只能乖乖承受?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老闆?
懇請熟知法規的大大協助回答,本人定當感謝~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4-07-12T19:08
首先恭喜你姊沒有和老闆簽契約,
既然沒有契約,
只要你姊沒有故意破壞公司任何東西,
老闆都無權向你姊要求賠償。
就算因為你姊請假,
老闆要調其他人加班或找人頂替等,
這些都是他在經營上的經營風險,
無權轉嫁到勞工身上。
如果他要到法院告你姊故意破壞公司的東西,
他也必須附上具體事證,
且法院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誰負舉證責任誰就敗訴,
因為他要想辦法舉證你姊是「故意」的,
至於「故意」要怎麼舉證,我也不知道,
畢竟你要想辦法對人的行為做「故意」的定義,
且要能說服法官。
在訴訟期間順便收集他告你姊的資料,
在法院判定他「敗訴後」,再反過來告老闆「誣告」,
要求上法院期間所花費的所有交通費、不能工作時間的工資、精神損失等。^0^
千萬不要被他要告你的動作給嚇到,
這些都只是在唬不懂法律的人。
現在科技發達,
請你姊只要老闆靠近她講話,
就到人多或有人證的地方,
並立刻拿出手機,打開錄音功能,
(如能攝影那更好,發揮小太陽花精神^m^)
並對老闆說:「X年X月X日X時X分,現在開始我們雙方的對話通通錄(影)音,如有違法事證依法處理。」
當然你姊回話千萬不要動氣,口氣要和緩,^^
老闆的語氣、言詞、動作如有任何「恐嚇」、「威脅」等之詞,
要裝出很害怕的樣子,或求饒求情的樣子,(但演起來可能會很累、很假)
畢竟構成「恐嚇」的關鍵,
要是言詞、行為等令當事人「心生畏懼」,
你和老闆嗆來嗆去,就不構成「心生畏懼」,
且人多的地方還有旁人為證,
之後再向警察局備案,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畢竟這種勞資爭議,一般很可能被吃案,
或是推給勞工局,不以「恐嚇罪」處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不管怎樣勞工都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雖有否決權,
但只要勞工有告知,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填寫申請單,
1年不超過14天,雇主也只能扣你的考績,不能再額外扣錢。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你姊也可以說是要請生理假,且這是不用舉證的,
算是女性的特權,男性就沒有。T_T
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依一開始說的攝影或錄音,收集所有具體事證及人證,
向勞工局提起性騷擾申訴。
「侮辱」只有在公開場合才構成「公然侮辱罪」,
所以才會請你姊與老闆對話時在人多的地方。
至於離職,只要有告知,並依公司內部規定填離職單,
老闆不準,是他的事,你姊已善盡告知道義。
就算你姊離職沒有事先告知,
只要沒有相關書面契約規範,
跟本就不違反任何法令。
勞基法「預告」的責任規範的是「雇主」,非勞工,
只要沒有契約規範,
勞工做不做預告及工作交接,
都只是「道德」問題,而「非法令規定」。
或是你要向勞工局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如:
1.第7條,勞工名卡未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第22條,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任意扣薪或不發薪資之一部分)
3.第23條,工資未按時給付,並保存工資清冊五年。
4.第24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
5.第30條,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保存一年。
6.第32條,超時工作加班。
7.第37條,國定假日未放假。(如1/2、2/28、3/29、4/4等都要放假)
8.第38條,工作1年以上沒有特休假。
只要公司有違反上面任一條,
你姊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預告老闆。
但記得要申訴公司,
否則很難說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如果公司有扣薪或不發薪的情況,
可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2014-07-11 02:32:14 補充:
補充:
請「事假」雇主雖有否決權,
只要1年不超過14天,
雇主否決也不能改成曠職。
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沒有「勞工請生理假,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
所以請生理假不需要證明文件,雇主也無權要求。
但原本的性別工作平等目的,
可能導致更不平等。=.=
老闆違反性騷擾可以申請相關精神賠償,
金額看你們怎麼談,或上法院看法官怎麼判。
這是勞動部申訴信箱,寫一寫就會轉到主管地方機關去辦。^^
http://kmvc.mol.gov.tw/qDocPCas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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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4-07-09T00:00
這禮拜日我和男朋友要去約會但是因為家裡有大人不能回家裡但因為我們兩個都未成年不知道能不能去旅館休息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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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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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卻曠職近一個多月
打電話卻說身體不適
請問如果請他離職
需要付遣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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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google時不小心點到一個香港的色情網站結果他說要在3天內匯5000港幣,否則會有法律責任什麼的然後他還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