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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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與勞基法有何不同?為何我們公司給假辦法中有關公傷假規定,是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為依據..但有同事說,應依勞基法對我們比較有利?差異在哪?另外,公司考勤辦法中,規定曠職1日,要罰3日薪,有違法?代刷卡及被代刷卡者有罰則,皆扣1日薪,後者以曠職論,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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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ah avatarDinah2012-12-18
hi,發問者您好:底下分幾個部份回答您的問題:一、有關職業災害與公傷假:勞工請假規則裡面有關公傷假是定在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勞動基準法59條理面有關職業災害的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不叫勞工保險法)因為有規定職業災害的給付項目,而職業災害又分成職��
Andrew avatarAndrew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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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2-12-20
你好~勞工保險法與勞基法相抵充~按勞工請假規責第六條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因此.勞工因公傷而住院.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有醫師證明.或後續之門診追蹤治療.可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之限制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傷病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