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最近工作上遇到了一些問題
因為和法律的專業知識有關,
所以自己不太能做決定,可以給我一些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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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做的業務有點像是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
和促參及(bot)有一點類似
都是民眾來和政府申請,
然後再興建公共設施。
我想問的是,
如果廠商和政府簽完合約後,
一簽完約,未履約前,即要求更改申請人(就是投資公司)
從a 公司改成不相干的b 公司。
這樣是不是違反契約規定呢?
因為契約主體已明顯變更,
但是我們在契約中又未明定這一條規定,
(這樣就代表投資公司簽完約就可以隨便要求要改申請人嗎?)
感覺會流於由a公司負責申請,
一旦申請完成,就變相私下賣給b 公司。(可藉由此賺取權利金)
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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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像遠雄和北市府的大巨蛋,
只是變更裡面的一個協力廠而已,
北市府就這麼強硬。
今天連申請公司都變更,
我們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還是契約內沒規定不能移轉,
廠商就能這樣任意要求變更。
問題有點複雜,
希望知道的版友幫忙提供意見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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