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在房屋的租賃上
若房客延遲支付租金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條件下
都適用土地法第100條嗎?
擔保金可抵兩個月租金
若再逾兩個月以上未繳租金才能令他強制搬離
是嗎?
民法教授說定期契約的擔保金只能抵一個月的租金 但是我找不到關的法條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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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客延遲支付租金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條件下
都適用土地法第100條嗎?
擔保金可抵兩個月租金
若再逾兩個月以上未繳租金才能令他強制搬離
是嗎?
民法教授說定期契約的擔保金只能抵一個月的租金 但是我找不到關的法條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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