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商品授權後的命名與自行經營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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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10-09-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就自己知道的專利(新型)申請通過後便可開始尋找廠商談授權
或選擇自行經營此專利商品~
1.
要問的是若與廠商談授權的話~那商品的命名是否為我方
(專利申請人)所擁有之權利?商標之歸屬?
2.
授權的簽定是否分為以期限和製造量為兩大基礎之計價方式?
3.
那麼授權後依契約內容到期或終止後~我方(專利申請人)還可自行經營
此專利商品?商標歸屬亦為我方?
4.
那又倘若選擇自行經營此專利商品的步驟是否為~
打樣--->行銷(參展)--->接單--->開模--->量產 ?(不足請補充)
5.
期間是否也應該須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工作室)將商品商標化?
又應該在上述哪一個階段成立呢?
6.
最後到出貨時假設商品的成本為40元~市場售價為100元~那麼
經銷商~代理商~店家
各供予的價格一般有大約是如何的比例??
謝謝
已更新項目:
TO:回答者: David
5.
又應該在上述哪一個階段成立呢?
答:你說咧?想搞事業要走正規路線。
----------------------------------------------------------
誰說沒要走正規路線?還是要這麼問:
要走正規路線應該在上述哪一個階段成立公司?!
6.
經銷商~代理商~店家 各供予的價格一般有大約是如何的比例??
答:因產品別各有不同,沒有一定公式。
--------------------------------------------------------------
塑膠製品用於文具~能否大略說出比例?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09-19T07:38
"專利"有分為:發明專利(製造、流程、配方、…..);新型專利(結構改良);新式樣專利(外觀設計)。發明專利一般至少都要等18個月發明公開後才有可能核准領證(而且申請的時候必須同時提出實審)。發明專利以及新型專利就"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就不大相同了,而且,"專利"範圍裡頭的請求項在主張技術領域的權利部份功效也不大一樣,所以,不能以"專利"權期限來劃分、區別。況且,"專利"權期限是依實際繳交年費來使用的,通常考慮到產品週期性以及"專利"時效性等問題,能夠繳費行使"專利"權到第六年已經相當不錯了。在提出"專利"申請後政府規費收據上頭都會有註明申請日以及申請案號,也就是"專利"的先登記主義制。擁有申請案號之後,再與廠商洽談合作等相關事宜就不怕對方仿冒,或是搶先申請了,即使對方後續有相關"專利"申請案件,也有可能會被審查委員阻擋下來,或是之後你可以循行政救濟舉發掉該"專利"。新型專利要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之前,應該針對該"專利"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這個在領取證書的時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都會隨著"專利"證書附帶條文提醒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一般業界不會提出申請是因為都採防禦型"專利"模式,也就是保護自家產品能夠順利合法的製造、販賣、使用等等的專屬排他性權利即可,再者一般所謂的"專利"品也都是利用習知技術再精進、再改良的,無法完全達到所謂"專利"三性: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的要求。產品有一定的週期性、時效性。而且隨著科技進步發達,許多老舊技術或是設計可能不堪使用了,因此只要有再次設計過的產品都可以申請專利保護,以達到保護創作者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一般再設計、改良的部份都會建議申請新型專利保護,因為新型專利就是一種結構改良的專利,每件專利背後都會因為習知技術的缺失,或是借用現成品加以完成的,不可能一項新的發明物品,其零組件全都是新的創作物組合而成。任何一項完整的產品其製程原理或是改良方式,一定會有許多不同的方式呈現,但是結果可能都會相同,因此申請專利的重點就是在專利範圍裡頭詳加說明本創作與先前技術的差異性,以及本創作的技術領域所在,請求項目為何?權利金是指專利權人同意他人於一定期間內使用其專利所收取之價金,我滿讚同樓上DAVID大大的看法!1.除了白紙黑字的契約以外,最好還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授權登記比較恰當。而且,契約書最好還是委託律師或是事務所擬定比較妥當。2.權利金沒有固定行情,應該看授權的標的等來考量。製造以及販賣性質上本來就不同了,當然最好是有各別的契約可以簽署。幫忙生產你應該注重品管以及工時,還有避免重工!販賣的一端你要保證貨源、有利潤可以賺錢以及銷售成績啊!權利金亦同囉。商標是先登記以及屬地主義制的。商標是以近似原則,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審查依據。並且,其表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應具識別性足以表彰商品或是服務標識與他人之差異性!因此任何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該商標於商品或是服務類別上,皆屬商標侵權。一般用語或是通俗文字不能當作申請商標的標的,必須聲明不得使用,例如:旅行社或是超好吃等語。另外,地名或是國旗圖形也都無法當作申請商標的標的。音同字不同或是字同音不同,其實在商標使用上都會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如果以此申請的話,可能會被審查委員核駁掉的喔。建議還是多想想其他字句,或是純以圖形申請,也可以將字體設計圖形化方式申請。商標"有分為:1~34類的商品類(飾品、帽子、麵包…..),以及35~45類的服務類別(網路拍賣、補習班、小吃店…..)。"商標"申請可以委託事務所辦理,除了政府規費以外,還會有些微的服務費用產生,服務內容包括:"商標"公報資料查詢、"商標"文字、圖形格式化的修飾、繁瑣送件程序、以及回覆你相關"商標"法規問題。當然也可以逕自備妥資料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或是詢問櫃台服務小姐,她們會非常詳盡的解釋說明。只是通常為保障申請人日後主張"商標"權利問題,以及比較容易核准領證,減少日後不必要紛爭疑問,他們也都會建議委託事務所辦理的喔。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歡迎隨時再賜教,或是到我的部落格晃晃…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9-19T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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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9-19T23:32
1.要問的是若與廠商談授權的話~那商品的命名是否為我方
(專利申請人)所擁有之權利?商標之歸屬?
答:你所能主張的僅限於該專利技術,不包括商品的商標及產品明稱。
2.授權的簽定是否分為以期限和製造量為兩大基礎之計價方式?
答:可以收一個簽約金作為交付專利技術的保證金或所謂前金,爾後再以出廠數量計權利金。
3.那麼授權後依契約內容到期或終止後~我方(專利申請人)還可自行經營
此專利商品?商標歸屬亦為我方?
答:既然是為專利技術合約到期當然即等同終止授權,可以收回自行經營。
是專利技術之授權自然不包括商標權,除非你既有專利又附帶商標合併授權。
4.那又倘若選擇自行經營此專利商品的步驟是否為~
打樣--->行銷(參展)--->接單--->開模--->量產 ?(不足請補充)
答:就只差一個「錢」,經營一個事業請考慮「管、銷、人、發、財」,製造業需要「人、機、料、法、環」這些要素缺一不可。
5.期間是否也應該須要成立自己的公司(工作室)將商品商標化?
又應該在上述哪一個階段成立呢?
答:你說咧?想搞事業要走正規路線。
6.最後到出貨時假設商品的成本為40元~市場售價為100元~那麼
經銷商~代理商~店家 各供予的價格一般有大約是如何的比例??
答:因產品別各有不同,沒有一定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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