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屋租屋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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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位房東已租屋滿一年,因為沒有找到新房子,而又續租一年,約到7月底就滿了,但是因為之前我換工作沒有收入,積欠兩個月房租後又正常給房租,但只要晚了幾天還沒匯款,房東就會擅自開鎖進來屋內討房租,東西壞了也不修理,我已經自行找人來修理,金額也自己吸收了,但又壞了,月初反應,她到月底才回應我叫我自己處理,還跟我說我不租了也可以,昨天還傳簡訊說要跟管區去我家換鎖,說我不知死活毫無回應,還說要找到我的戶籍地去,但是這個月房租我明明有繳了,她憑甚麼這麼做?好,昨天就跟她說不租了,現在又再鬧說我沒事先跟她講!我昨天翻了一下契約,發現有幾條蠻不合理的『當積欠房租超過十日時,承租人仍不為支付行為時,承租人完全同意出租人有權力任意自行開鎖進入該屋內更換門鎖,立即收回本房屋同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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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5-02
您好:1..租賃房屋時除了契約中另有約定或是習慣,房屋主體建築、結構、管線與外觀損壞時,可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要求房東負責修繕;否則房東所提供之電器用品、瓦斯設備與傢俱損壞時,一般都由承租人自行維護與修繕。若是契約中有約定『非人為因素由房東負修理之責任』,而房東經承租人通知後,並沒有善盡維修責任,承租人可按照民法第430條規定自行請廠商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由下期房租扣除,必要時可以要求終止契約。租賃關係存續中,契約已註明房屋內之一切設備『非人為因素由房東負修理之責任』,經承租人通知因為設備損壞無法正常運作,造成承租人生活上之不便;房東應依照民法第423條規定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收益之狀態,而且設備並非承租人使用不當或是蓄意破壞而造成損壞,因此依照法律與合約�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4-29
青玉大大所言甚為仔細,小的僅為補充:1.關於先訴抗辯權這五個字,聽起來很威,但是老實講可以跳過不理,因為這是保證人用以對抗債權人,請求債權人先對債務人之財產執行的權利,於租賃契約中,老實講小的還看不出有任何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以及必要),他說要拋棄舊給他拋棄,這條沒有合理與否的議論空間,只有嚇唬人的愚蠢行為。(民法745有講到先訴抗辯權,這跟租賃與留置物八竿子打不著)2.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繼續使用但出租人不即時表示反對,則依451之規定,視為成立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這是個可以終止契約的重要伏筆)因此只要只要依照450第三項之規定,向出租人為終止契約之通知2011-04-2815:26:10補充:並告知已留下房東所提供之用品器具之相關證明(像片等等)免於日後爭執不斷。(記得用存證信函以免日後舉證糾葛不清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4-29
大大~經你以上所述,契約的成立,是以不違反善良風俗為條件,所以如果在你契約內容之明訂,你認為有危及你人身安全又或是侵害到你權利時,你都可以維護你的權益做出提告的動作,如有問題可來信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