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採購法101條的解決問題 - 法律
By Emily
at 2010-09-30T00:00
at 2010-09-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違反了採購法第101條的項目,公司被機關提報不良廠商而停權了
但是經過法院審判後,結果為不起訴,請問公司要怎樣才能復權
看了相關的問題都說要提出異議,但是若是超過異議時間的話,要怎辦呢?
懇請各位能提供相關解答,解小弟之急,不然小弟跟同事可能都要當失業者了
拜託了
已更新項目:
對不起,小弟沒說清楚
公司是被用採購法第110條第2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這條
而被停權了,但經判決後為不起訴,因此現在要復權,但是並不清楚要怎做,
因此上來請教大家,真的是很感謝回復的網民
但是經過法院審判後,結果為不起訴,請問公司要怎樣才能復權
看了相關的問題都說要提出異議,但是若是超過異議時間的話,要怎辦呢?
懇請各位能提供相關解答,解小弟之急,不然小弟跟同事可能都要當失業者了
拜託了
已更新項目:
對不起,小弟沒說清楚
公司是被用採購法第110條第2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這條
而被停權了,但經判決後為不起訴,因此現在要復權,但是並不清楚要怎做,
因此上來請教大家,真的是很感謝回復的網民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Sarah
at 2010-10-02T00:06
at 2010-10-02T00:06
因版主對案情交代不清,不知違反第?條第?項第?款法規條款,故無法詳細回答,僅列舉細則11條供參考,建議直接向公程會企畫組說明案情,尋求解決方式較快
服務時間:例假日休息 週一至週五 早上8點至下午5點 / 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交通位置圖 / 電話:02-87897500 傳真:02-8789780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十條 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2010-09-30 15:01:45 補充:
修訂:
細則第110條
2010-09-30 15:17:08 補充:
更正:
企"劃""處"
2010-10-01 13:53:57 補充:
"公司是被用採購法第110條第2項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這條"
應更正為101條第2項
依採購法第103條第一項第1款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所以請立刻用存證信函,將判決文寄交刊登機關,要求即刻註銷刊登採購公報,如未能即時註銷,致使公司因此遭受損失,將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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